急性白血病,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3/11 10:24:44 查看19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带病投保”是保险公司拒赔医疗险的常见理由。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君审律所近期在河北省张家口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帮助一位急性白血病患者推翻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获赔医疗保险金6.7万元。

案件背景:确诊白血病后的拒赔通知

2021年,张家口市民赵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2024年,赵女士因持续发热、乏力就医,经骨髓穿刺检查,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确诊后,赵女士立即住院接受化疗,累计医疗费用6.7万元。

出院后,赵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她雪上加霜:拒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赵女士在投保前曾因贫血就医,病历记载有“贫血原因待查”的诊断。保险公司认为,赵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健康状况,属于“带病投保”,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合同成立于2021年,至2024年赵女士申请理赔时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是否仍有权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赵女士投保前存在贫血病史,未如实告知,属于故意隐瞒。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1. 不可抗辩条款的刚性适用:我们援引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于2021年,至2024年赵女士申请理赔时已超过三年,远超法律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即使赵女士在投保时存在未告知情形,保险公司也依法丧失了解除权

  2. 因果关系的缺失: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血液科专家意见,证明“贫血”与“急性白血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贫血可由多种原因引起,包括营养不良、慢性失血等,并非白血病的特异性前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的贫血与本次发生的白血病之间存在医学关联。

  3. 询问告知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我们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健康问卷中的询问方式为“您是否患有血液系统疾病”,赵女士投保前的贫血仅为“原因待查”,是否属于明确的“血液系统疾病”存在争议。

  4.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向赵女士进行了明确说明。

法院审理与判决

张家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成立于2021年,至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时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女士未告知的贫血与本次发生的急性白血病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无证据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最后,投保时经正规医院体检合格,可视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赵女士投保时无明确血液系统疾病诊断,其未告知行为不构成故意隐瞒。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赵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6.7万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