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告诉你:刑事涉财执行中善意取得的关键点

2026/03/24 10:27:13 查看20次 来源:叶斌律师

在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中,经常有当事人或家属疑惑:我们正常花钱买来的东西,怎么突然被说是赃物,要追缴回去?这个问题背后,牵涉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善意取得。

法律态度的转变:从“一追到底”到保护交易安全

很多朋友可能认为,只要是犯罪得来的财物,不管流转到谁手里,司法机关都应该追回来。这种想法在几十年前确实是法律的主流。早年的一些规定,基本采取了“一追到底”的原则。但法律也在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我执业这些年,明显感觉到法律对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保护力度在加大。简单说,就是不能因为打击犯罪,就轻易否定一个毫不知情的普通人通过正当买卖获得的财产权利。

现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什么叫“善意取得”?通俗讲,就是你买东西的时候,完全不知道这东西是赃物,你付了合理的钱,该办的手续都办了,法律就应当保护你作为买家的权利。这个转变,其实是平衡了刑事追赃和保障交易安全这两件同样重要的事。

现实中的难题:法院怎么审,在哪里审?

法律条文虽然写明了,但具体到实践中,却常常遇到一个程序上的“拦路虎”。这就是我办案中常碰到的分歧:当执行法院要追缴你手里的财物时,你去主张自己是“善意取得”,该由哪个程序来审理你这个主张?

有的法院认为,你这等于是在质疑刑事判决书里认定财物性质的部分,属于对判决本身有意见,所以不应该在执行阶段处理,得去走审判监督程序。但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复杂、周期漫长,对只是想保住自己财产的普通人来说,门槛太高了。

而另一些法院则严格依据司法解释,直接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审查你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我研究过一些案例,比如在外省某市的一个案件中,法院就在执行阶段审查了一家银行是否善意取得了抵押权,并最终认可了银行的權利。同样,在另一起涉及房产的案件里,法院也通过执行复议程序,审查了买家是否善意,并撤销了查封。

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对司法解释条款理解的不同。它导致了一个尴尬的局面:同样的情况,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要走完全不同的程序,结果也难料。这对于身处其中的当事人来说,无疑增加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和维权成本。

我的办案观察与建议

从我个人的执业经验来看,我认为这类问题理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这不仅符合司法解释字面的意思,也更有效率,能更快地给当事人一个交代。毕竟,刑事财产执行本身环节就多,如果再要求当事人去另启一个漫长的再审程序,实在不现实。

那么,如果你或你的家人不幸遇到了这种情况,觉得自己是善意取得了某件财物却被追缴,该怎么办呢?根据我们团队处理类似事务的经验,有几点很关键:

  • 证据是第一位的。你要尽力收集能证明你“不知情”和“支付合理对价”的材料。比如,当时的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对方的权属证明文件(哪怕后来发现是假的)、以及能证明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的评估或比对资料。

  • 行动一定要及时。一旦法院对财物采取了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你要尽快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异议书里,要清晰援引相关法律条款,系统陈述你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事实。

  • 要有应对不同裁判思路的心理准备。因为目前实践中有分歧,你需要关注你案件管辖法院过往的类似判例,预判可能的倾向。如果执行法院倾向于不受理,你需要在异议阶段就做好充分说理,并准备好后续复议甚至其他程序的应对策略。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错过了关键的程序节点。善意取得的主张,本质上是在刑事追缴的大框架下,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利争得一席之地。这个过程需要专业和耐心。

如果你现在正面临类似的困境,对执行程序感到困惑,不知道手里的证据是否有力,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梳理一下,看看当前最紧迫的一步应该怎么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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