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才发现职业病,还能维权并要求公司赔偿吗

2026/03/24 12:27:19 查看109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劳动者离职后,仍有权自行要求并申请职业病诊断。该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因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而丧失。诊断的核心前提是劳动者能够提供或证明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存在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劳动者离职后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其依法享有的工伤认定及索赔权利不受影响。核心法律定性为:职业病属于法定工伤情形,原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支持该结论的前提是:1. 劳动者所患疾病被依法诊断为职业病;2. 该职业病与其在原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作经历存在因果关系;3. 劳动者需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自诊断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八、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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