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请托型诈骗中,“中间人”角色的罪与罚

2026/03/27 13:41:16 查看44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当事人或家属会问:“叶律师,他只是个中间传话的,帮忙送个钱,这也算犯罪吗?”问题往往就出在这个“帮忙”上。

第一种情况:虚构关系,纯属骗局

这种情况最常见,也最没有争议。中间人根本不认识所谓的领导,或者只是萍水相逢有一面之缘,却向请托人吹嘘自己“关系很硬”、“和某领导是兄弟”。他们利用请托人急于办事的心理,虚构了自己的办事能力。

一旦钱到手,他们要么消失,要么编造各种理由拖延。从头到尾,他们都没有任何试图去沟通、去运作的真实行为。没有通话记录,没有见面证据,更没有将钱款转交的痕迹。

在司法机关看来,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的空间,往往集中在涉案金额的认定、主观明知程度的证明等方面。

第二种情况:事没办成,钱不想退

这种情况的争议最大,也最让家属感到困惑和委屈。中间人可能真的认识某个领导,也的确去“活动”了。事情一开始没办成,可能是政策变化,也可能是领导调岗,总之非人力所能控制。

按道理,事没办成,把钱退回去,纠纷也就了了。但人往往有侥幸心理。我遇到过一个案子,中间人帮人处理工作,收了一笔不小的数目,自己也拿出了一部分去运作。后来因为单位内部政策突然收紧,事情黄了。当事人觉得还有希望,想再拖一拖、找找其他门路,结果一拖再拖,请托人没了耐心,直接报警。

办案机关很可能以诈骗罪立案。这时候,家属最着急:我们把钱全退回去,是不是就没事了?很遗憾,一旦刑事立案,退赃退赔是量刑情节,可以争取从轻处罚,但很难直接导致案件撤销。因为诈骗罪在收钱的那一刻,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就已经完成了。

这种情况下,辩护的核心方向,往往在于质疑“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点。钱款的性质,在事情办不成之后,是否更接近于一种“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果中间人只是事后产生了“不想还”的想法并实施,那么其行为特征,是否更贴近处罚更轻的“侵占罪”?虽然变更罪名难度很大,但这确实是辩护律师需要全力去挖掘和论证的焦点。

第三种情况:牵线搭桥,实为介绍贿赂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情况。中间人如实告知请托人,办事需要给领导数十万,他自己只从中留下几万作为辛苦费。请托人将大部分钱款直接给了办事人(或领导指定的渠道),中间人并未经手全部款项。

如果办事的“领导”是真实的,且事情在实质推动(无论成败),那么整个行为链条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中间人的角色,可能不再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而是成为了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撮合的“桥梁”。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涉嫌“介绍贿赂罪”。我必须强调,这同样是犯罪。但和诈骗罪动辄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的重刑相比,介绍贿赂罪的刑罚要轻得多,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也在三年以下。罪名之辩,在这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自由代价。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家属在慌乱中错过了厘清案件性质的最佳时机。从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每一步程序都在推进,而罪名的认定往往在早期就有了倾向。如果你还不确定家人到底属于哪种情况,当前最要紧的,是找专业律师把整个经过、证据材料仔细梳理一遍。方向错了,努力可能白费;方向对了,才有争取好结果的基础。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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