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某地法院的一份判决书里,记录着一个细节:被告人章某在骗到车贷后,还按照“计划”还了几个月贷款。这个动作,大概是他们觉得能让整件事看起来“正常”一点的最后努力。 但法律看的,从来不是一两个孤立的动作。
一、还几个月贷款,不等于没有诈骗的故意
很多人可能会想,既然都还了贷款,那还能算诈骗吗?这恐怕是把问题想简单了。
在我处理过的类似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核心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不是看当事人事后有没有还钱,而是要看他在办理贷款那一刻,内心真实的想法和整个行为的逻辑。
比如这个案子,他们从开始就不是为了买车自用。找来的贷款人章某,本身就是急需用钱的人;他们精心策划了虚假材料来通过审核;车一提出来,根本不开,立刻就想办法卖掉套现。这一系列动作,指向的是一个非常明确的目标:把金融机构的贷款装进自己口袋。
至于后来象征性地还两三个月贷款,更像是一种掩饰,试图把刑事犯罪伪装成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这在司法实践中,恰恰会成为认定其具有逃避侦查、掩盖犯罪意图的佐证,而不是脱罪的理由。法律会综合审视整个行为的起因、过程和最终结果,而不是被某个片段迷惑。
二、“卖车套现”这个动作,为何被单独定罪?
可能有人会问,骗到车,卖掉拿钱,这不是很自然的一步吗?为什么还要再定一个洗钱罪?这就要说到《刑法修正案(十一)》一个重要的变化:明确了“自洗钱”入罪。
以前,行为人自己处理犯罪所得,可能被认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被主罪吸收了。但现在法律认为,像本案这样,骗到车(犯罪所得)后,为了“洗白”这笔钱,通过伪造证件、隐瞒抵押事实、异地过户、寻找下家出售等一系列复杂操作,把车变成现金并分赃,这个行为性质已经变了。
它不再是简单地占有赃物,而是通过金融和交易手段,刻意地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的联系,掩盖其非法来源。这种行为,独立地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追查犯罪,危害性更大。所以,它不能再被贷款诈骗罪所完全评价,需要单独用洗钱罪来惩处。这就好比,一个人偷了东西(盗窃罪),然后又专门伪造证件把赃物卖出去(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后面的行为具有独立的危害性,就可能被另案处理。
这个案子很典型,它告诉我们,法律对金融犯罪的打击正在变得更细致、更深入。并非“搞到钱”就结束了,后续如何“消化”这笔黑钱,本身就可能踩中新的红线。
三、这类案件的辩护,焦点应该放在哪里?
看到这里,可能有些当事人或家属会感到压力。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律师的辩护工作会围绕哪些关键点展开呢?从我多年的办案经验看,重点通常在于厘清界限。
首先,仍然是主罪,即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辩护的核心会聚焦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当事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虚构材料的程度如何?获得贷款后的资金真实去向是什么?有没有真实的还款意愿和能力?这些细节的挖掘,可能会影响罪名的成立与否或犯罪数额的认定。
其次,对于洗钱罪的指控,辩护空间在于审查“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独立性。那些操作是为了实现诈骗目的必不可少的环节,还是独立的、为了掩饰隐瞒而进行的“漂白”行为?这中间需要非常专业的法律论证。例如,如果卖车是诈骗计划中预先设定的、唯一的套现途径,与诈骗行为高度融合,那么论证其独立性就会面临挑战。当然,每个案子情况千差万别,需要具体分析。
最后,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整体上更轻的量刑结果,是综合辩护策略的关键。包括在每一个罪名下寻找从轻、减轻的情节,以及最终在合并执行刑期时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建议。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家属在慌乱中错过厘清案件性质的最佳时机。这类涉及金融、诈骗和洗钱多重罪名的案件,法律关系和证据往往非常复杂。如果你对家人涉及的情况感到困惑,不确定是哪一步出了问题,可以先梳理一下基本事实。我帮你看看,当前阶段最需要厘清的法律焦点是什么,以及下一步该怎么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