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1期,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北京市法院成功获赔10万

2026/04/10 10:31:41 查看1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件背景:甲状腺癌1期遭遇“分级拒赔”

2021年,北京市民李女士(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2年,李女士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术后病理确诊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根据TNM分期标准,为T1aN0M0期(即1期)。

李女士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新版重疾定义,甲状腺癌1期被列为轻症,仅按基本保额的30%赔付,而原告购买的旧版合同未明确包含该疾病,故拒绝全额赔付。保险公司表示,虽然李女士的合同是旧版,但其所患疾病在当前的医学和行业认知下,严重程度已不足以构成“重大疾病”,提出按重疾保额的30%支付。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能否依据新规范单方降低旧合同赔付标准?

本案的核心争议具有普遍意义:在保险合同条款未作修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合同订立后出现的“行业新规范”或“医学新共识”,单方面降低对特定疾病(甲状腺癌I期)的赔付标准,变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根据行业新规,甲状腺癌Ⅰ期已被视为轻度恶性肿瘤,仅能按轻症赔付,原告购买的旧版合同未明确包含该疾病,故拒绝全额赔付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1. 坚守“癌症”的医学与法律本质:我们强调,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疾病分类(ICD)标准中,“甲状腺乳 头状癌”明确属于恶性肿瘤。从医学上讲,它就是癌症。无论癌症分期如何,其“恶性肿瘤”的疾病属性不会改变,其给患者带来的心理恐惧、需接受手术等有创治疗、需要长期复查随访的事实也不会改变

  2. 合同稳定与禁止不利追溯原则:林先生与保险公司于2018年订立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约定“恶性肿瘤”全额赔付,且未除外甲状腺癌I期,这是保险公司当时承诺并收取对价(保费)的风险保障。用2020年之后的新规范去“追溯”适用于旧合同,单方面降低保险责任,实质上是单方变更合同内容,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不利追溯的法理

  3. 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一个普通的投保人在购买名为“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时,其最核心的“合理期待”就是:一旦被医院病理学检查首次明确诊断为“癌症”,就能获得重疾赔付。保险公司通过在厚厚的合同条款中,以专业的分期标准将某些癌症“剔除”出保障范围,这种操作实质上超出了投保人的预期,构成了对格式条款的滥用

  4. 不利解释原则的运用:对于“T1aN0M0期的甲状腺癌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这一问题,显然存在两种解释:保险公司的解释(不属于),和基于普通人合理期待及医学常识的解释(属于)。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必须采用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后一种解释

  5.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合同中对“严重恶性肿瘤”的定义和排除性约定,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对于持续投保的消费者,在重疾定义产生重大变化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尽到必要、客观、全面的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对旧合同适用新规的变化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与判决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案涉保险合同并未对甲状腺癌的赔付作出特殊限制,李女士所患疾病经病理诊断为恶性肿瘤,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援引合同订立后的行业规范来主张降低赔付标准,缺乏依据

其次,法院高度重视“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认为尽管合同有相关分期排除约定,但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在医学上确属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低分期甲状腺癌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与普通投保人对“癌症”即“重疾”的普遍认知存在较大差距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约定向李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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