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保险诈骗罪中的“法律拟制”

2026/04/10 14:24:10 查看3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人有个误解,以为为了骗取保险金去放火、甚至伤人,最后就是定放火罪或故意伤害罪。但法律的规定,有时会和我们的直觉不太一样。在保险诈骗罪里,就藏着这样一个特殊的法律设计,它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的罪名和刑期。

那些“一眼就能看出”的共同犯罪

我们先看一个比较常见的情况。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有鉴定人、财产评估人出具证明文件,来确定损失和理赔金额。如果有人故意提供了虚假的证明,帮助别人骗到了保险金,他构不构成犯罪?

从法律上讲,这几乎是一道送分题。他明知别人在诈骗,还主动提供帮助,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所以,刑法里专门有一条写道,这类人要“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这条规定的作用,就像老师在重要的知识点旁边画了个圈,提醒大家注意。它的专业名称叫“注意规定”。意思是,即便没有这条规定,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原则,结论也一样。它没有创造新规则,只是怕司法人员办案时把这类帮忙的人给漏了。

法律上的“特别安排”:杀人放火为何首先算诈骗

接下来是问题的关键,也是很多人想不到的地方。我们看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具体描述,其中有两项非常刺眼:“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目的都是为了骗取保险金。

从行为本身看,放火烧毁财物,那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把人弄伤、致死,那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这些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目了然。如果按照常规思路,这类案件似乎应该直接定这些更重的罪。

但立法者在这里做了一个“特别安排”。它明确把这些行为,写进了保险诈骗罪的条文里。这意味着,在法律评价上,这些杀人、放火的行为,首先被“视为”是实施保险诈骗的一种手段。这个“视为”,就是一种叫“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它不是简单的提示,而是创设了一条新规则:为了骗保而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在定性时,必须首先承认它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所以,这类案件最终的判决,常常是“数罪并罚”。行为人既要为诈骗行为负责,也要为背后的暴力犯罪负责。这个“法律拟制”的设计,凸显了法律对以极端手段破坏金融秩序行为的严厉态度。

分清两者,对我们意味着什么

区分“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听起来很学术,但它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理解这一点,能帮你更清晰地看懂自己面临的局面。

如果家属了解到,当事人可能只是作为评估人提供了虚假文件,那么核心焦点就在于如何证明他是否“明知”他人诈骗。这是辩护中可以着力争取的空间。而如果案件涉及为骗保而伤人毁物,那就要立刻意识到,案件性质极为严重,面临的是双重指控,辩护策略必须从一开始就做更复杂、更全面的准备,任何环节都不能只盯着一个罪名看。

我刚开始办案时,也曾觉得这些规定有些拗口。但办过几个案子后就明白,法律条文每一个字背后的设计,都可能指向完全不同的程序路径和量刑结果。刑事案件最怕的,就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用想当然的思路去应对,错过了那些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节点。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问题的困扰,对案件定性感到迷茫,不要自己胡乱猜测。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和手头的材料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需要厘清的法律问题究竟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