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笔录里反复出现的一句话:“钱先放你那里,要用的时候会找你拿。”这句话,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成为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被公开讨论的典型案例,来聊聊受贿罪认定中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
从一例“幕后操作”看受贿罪的实质认定
这个案子的基本脉络是:一位单位领导(我们姑且称他为张主任),私下授意其下属(李部长),去找有业务往来的设计公司商谈并收取“回扣”。整个过程由下属出面接洽和收钱,钱款也暂存在下属处。领导利用职权,在项目招标中为这些公司提供了帮助。当事情败露,这位领导辩解称,收取这些钱是为了解决“单位无法正常报销的接待费用”,属于“为公”而非“为己”。
最终,司法机关没有采纳他的辩解,认定他与下属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为什么“为了单位开支”这个理由没能成立?关键在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客观行为看,这笔数额不小的钱款,始终在领导与下属二人的控制之下,并未进入任何形式的单位账户,也未被用于任何单位公务支出。相反,下属将其中的部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领导也曾指示用其中的一部分购买了礼卡。这些行为清晰地表明,他们对这笔钱拥有实际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谓“待时机成熟用于单位”的说法,缺乏客观事实支撑,更像是一种事后为逃避责任而寻找的托词。
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楚河汉界”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很多身处类似境遇的当事人容易混淆的问题:个人的决定,能否等同于单位的意志?个人的占有,能否辩解为单位的使用?
在法律上,区分个人受贿与单位受贿,核心在于两点:一是犯罪意志是否体现单位集体决策或负责人的单位利益代表意志;二是违法所得是否最终归单位所有和支配。在这个案子里,张主任的决定完全是个人私下授意,没有经过任何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单位其他成员对此一无所知。收受的钱款也从未置于单位财务或集体的控制之下。因此,这从头到尾都是个人(或两人合谋)的行为,无法“甩锅”给单位。实践中,我们也遇到过一些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打着“为单位谋福利”的旗号,或者钱暂时没放进自己口袋,风险就会降低。这其实是对法律边界的严重误解。
对潜在风险的几点实务观察
复盘这个案子,我想给可能面临类似情况的朋友几点提醒。首先,务必认清“控制即占有”的法律现实。钱放在哪里、经谁的手,不是决定性因素。只要你对款项有实质上的支配权和处分权,并且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非法占有”。其次,“为公”的辩解需要坚实的客观证据支撑。如果始终没有将财物用于公务的实质行动,仅在案发后提出这种说法,很难被采信。最后,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可能比你想象的要广。不仅直接收钱的人,那些在幕后授意、指挥、分享利益的人,同样会被追究责任,罪名一样严重。
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启动后,时间窗口非常关键。侦查初期的笔录、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对钱款去向的说明,都可能对后续的定性产生深远影响。很多影响案件走向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还没完全意识到严重性时就已悄然过去。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问题的困扰,感到困惑和无从下手,我建议不要独自焦虑或轻信不专业的说法。可以先理清基本情况,我们帮你做一个初步的分析,看清当前最紧要的一步是什么。很多家属第一次联系时,也只是想弄明白事情到底有多严重,这很正常。
归根结底,法律评价的是行为本身及其反映的主观意图。任何试图用看似合理的借口来掩盖权力寻租实质的行为,在严密的证据和法律逻辑面前,都很难站得住脚。敬畏权力,守住底线,才是最安全的护身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