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成功案例】致命三轮车上的“劳务协议”:54岁超龄保洁员车祸身亡,为何能认定工伤并获赔102万?

2026/04/15 15:58:47 查看26次 来源:刘伟律师

2024年11月1日,54岁的王女士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并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昆明某保洁公司从事道路保洁工作。

2025年5月8日,王女士驾驶用工单位提供的保洁三轮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王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了该三轮电动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属于具有安全隐患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提供的保洁车辆制动有问题。

虽然,交通事故方面已经获得赔偿,但对于王女士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争议非常大,且两公司并未配合认定工伤。

该案认定工伤的难点在哪里?

54岁王女士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

若认定为工伤,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对工伤待遇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8月6日,团队代理王女士家属向仲裁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

2025年9月,该仲裁院以王女士入职时属于超龄人员,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为由,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关于54岁王女士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25年5月30日,团队在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前,亦已经提起了认定工伤的申请。

2025年11月27日,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女士的受伤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超龄人员受伤是能认定为工伤的。主要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应认定为工伤

现王女士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但作为用工单位的保洁公司不愿意连带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用工单位保洁公司提供三轮车存在制动问题,所以,该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应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6年3月,团队律师与仲裁院工作人员反复沟通后,两家公司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来进行调解。

2026年3月17日,经调解,三方达成合意即两家公司共同连带承担102万的赔偿,并于调解当天予以支付,王女士家属撤回仲裁申请。

至此,案件办理结束。

刘伟律师・工伤案件专业团队

刘伟律师,深耕工伤法律服务领域,专注疑难复杂工伤案件攻坚,团队负责人,同时兼任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特邀调解员。兼具裁判思维与代理逻辑,深谙劳动争议裁审规则,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型工伤律师。

专业主攻各类疑难复杂工伤案件:超龄人员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赔偿、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工伤责任认定、旧伤复发死亡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拒不核定支付工伤待遇的行政诉讼等,破解多重工伤认定与赔偿难题。

团队提供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全流程全权代理,一站式闭环法律服务,为工伤职工高效维权、全力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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