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都有这样的疑问:他明明收了我家的钱,却根本没去办事,这难道不是诈骗吗?为什么案子最后被监委带走,定性成了受贿?
这个困惑非常普遍。乍看之下,逻辑似乎很直接——没办事却收了钱,不就是骗吗?但在刑事律师看来,事情没这么简单。我执业这些年,见过不少这类被称为“请托型”的案件,背后的法律定性,往往和直觉判断是两回事。
给钱动机,才是真正的分水岭
要理清这个问题,首先要跳出“骗没骗”这个表面现象。诈骗罪和受贿罪,核心区别不在于行为人有没有撒谎,而在于当初给钱的那个人,心里到底是怎么想的。
我打个比方。诈骗罪,好比有人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投资项目忽悠你,你信以为真,把钱投了进去。你给钱,是冲着那个虚构的“项目回报”。而受贿罪则不同,送钱的人心里很清楚,他这钱不是买产品、买服务,买的就是对方手里的“权力”或“影响力”。他图的,是利用这个身份去办成某件事。
前几年,律师同行里讨论过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子。一位当事人,声称能通过关系,为一名涉嫌毒品犯罪的家属“疏通”,争取从宽处理,并因此收受了一笔不小的数目。但事后查实,他既没去找所谓的“领导”,钱也一分没花出去,反而还用其他借口从家属那里把钱又要了回来。
你看,他确实没办事,也说了谎。但法院最终认定的是诈骗罪,而不是受贿罪。关键点就在于,那名家属给钱时,并不是基于对当事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职权”的信任,而是被一个虚构的“找领导办事”的谎言所蒙蔽。当事人本身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职权和意图。这整件事,从根儿上就不是一场权钱交易,而是一场设计好的骗局。
“虚假承诺”也可能构成受贿
那么,如果收钱的人确实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拥有实权,但他收钱时就没打算办事,或者根本办不了,这又该怎么算?按照上面的逻辑,这似乎更像诈骗。
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这类情况,仍然会被认定为受贿罪。这背后的法理在于,法律惩处受贿行为,核心是打击“权钱交易”这个行为本身对职务廉洁性的侵害。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身份,许诺为他人谋利(哪怕这个许诺是虚假的),并因此收受了财物,那么“权”与“钱”之间不正当的勾连关系就已经形成,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换句话说,送钱的人,是冲着他的职位和影响力去的。他付出钱财,购买的是一个“可能性”,一个由权力带来的“机会”。至于收钱的人事后办不办、办不办得成,只是这场交易的后续履行问题,并不影响交易本身“肮脏”的性质。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这种虚假承诺,同样是一种承诺的形式,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我印象中还有一个案子,能更清晰地展示这种界限。一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项目负责人,在一件事上,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公司提供帮助,收了对方一笔钱,这部分被认定是受贿。而在另一件事上,他完全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工程项目,用假合同骗了另一个人的钱,这部分则被认定是诈骗。同一个人,前后两笔钱,性质截然不同。
罪名不同,刑期天差地别
说到这里,可能有家属会问:叶律师,区分是受贿还是诈骗,究竟有什么实际意义?这绝不仅仅是学术讨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最终可能面临多长的刑期,差别巨大。
我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涉案金额是两百万。如果被认定为诈骗罪,根据量刑标准,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就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被认定为受贿罪,同样两百万,对应的刑期幅度则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中间的差距,不用我多说。如果再加上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在受贿罪的框架下,争取到三年左右刑期甚至适用缓刑的空间,是相对存在的。但在诈骗罪下,想降到十年以下都非常困难。所以,在案件初期,尤其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专业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分析证据链条,判断行为本质,争取一个更有利的罪名定性,往往是有效辩护非常关键的一步。我们团队之前也遇到过类似的案件,在早期介入后,通过厘清案件性质与管辖机关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指控方向,从而改变了整个案件的走向。
刑事案件,每一步都走在程序与时间的节点上。很多影响结果的关键辩点,就隐藏在最初的行为定性之中。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惑,不确定家人涉及的案件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以及当前最应该从哪个方向着手应对,不妨先把基本的情况告诉我。作为在杭州执业多年的刑事律师,我至少可以帮你做一个初步的分析,看清楚接下来的路,重点应该放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