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了一篇法学论文,讨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问题。文章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在考虑如何处罚AI之前,不妨先想一个更基础的问题——AI到底有没有资格成为一个“行为主体”?
这个问题看起来有点理论化,但实际上,它直接关系到现实中那些涉及AI的刑事案件,到底该由谁负责,以及责任有多重。
一个更务实的思考角度:先把“行为主体”和“刑事责任主体”分开
很多人在讨论AI犯罪时,容易陷入一个非此即彼的困境:要么认为AI只是工具,责任全部归背后的“人”;要么认为AI具备自由意志,应该成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但论文的分析让我觉得,这两种思路都有点走极端。
工具论的现实意义很强,但它很难解释一个现实问题:当AI展现出超越一般机器的自主性,能够独立干预因果关系链条时,仍然把它简单等同于锤子或汽车,是否有些一厢情愿?而刑事责任主体论,虽然为未来做好了理论准备,但它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回答一个关键问题:究竟到什么程度才算“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个标准目前没有任何人说得清楚。
论文提出的解决思路,我认为更务实。它把犯罪主体这个概念拆成了两层:一层是“行为主体”,也就是谁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另一层是“刑事责任主体”,也就是谁最终需要为这个行为承担刑罚。这两者本身就可以分开。比如,未成年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他是行为主体,但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法人的行为由内部成员实施,法人本身没有“行为”,但它却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这样一拆,问题就清晰多了。我们根本不需要急于判断AI能不能像人一样承担刑罚,而是可以先问:在当前阶段,AI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可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比纠缠于“AI有没有灵魂”要实际得多。
三个维度看AI行为:影响世界、自主意识、社会等效
要评价一个举动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三个维度:客观上对外部世界产生了影响;主观上存在某种程度的意识控制;以及从社会意义上看,这个举动值得法律介入。论文认为,当前的人工智能在这三个维度上,都已经初步具备了被评价的条件。
客观维度上,具身人工智能已经能够通过机械载体在物理空间中活动,比如自动驾驶系统操控车辆完成复杂交通操作;即使没有物理载体,算法通过推送信息也能影响舆论、引发市场波动。这些都已经不是“机械反应”,而是能够造成实质法益侵害的举止。
主观维度上,论文引用了一项近期研究:大语言模型可以在未经训练数据明确描述的情况下,表现出“行为自我意识”,比如主动评价自己“编写了不安全的代码”。虽然这和人类意义上的自由意志还有距离,但这种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已经超出了纯粹机械反应的范围。在刑法上,这就意味着它具备了满足行为概念主观维度的基本条件。
价值维度上,论文提出了一个叫“等效性标准”的判断方法。简单说,就是隐藏行为者的身份,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判断:如果看起来、听起来、效果上都和人类行为差不多,那它在社会意义上就具有等效性。现代大型语言模型已经能够令信服地通过图灵测试,这就意味着在很多场合,AI的行为与人类行为在社会意义上已经没有本质区别。
基于这三个维度的分析,这篇论文的结论是:在现行刑法框架下,我们完全可以在理论上承认人工智能的“行为主体”地位,而不需要等待立法承认它成为“刑事被告”。这为后续的归责分析提供了一个更精细、更具操作性的基础。
承认行为主体地位,不是为了给AI定罪,而是为了更精准地定人的责
这是我认为这篇文章价值最大的部分。如果你担心“给AI行为主体地位”会导致责任归属混乱,那恰恰理解反了。采用行为主体论的归责思路,最终目的恰恰是让真正该负责的人类主体的责任,划分得更清楚、更合理。
举个例子,在自动驾驶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简单地把自动驾驶系统视为驾驶者行为的延伸,那么驾驶者对全程都负有接管义务。但在高水平自动驾驶场景下,系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控制能力优于人类,过度强调驾驶者的接管义务,既不符合技术现实,也过于严苛。但如果采取行为主体论,把自动驾驶系统视为受驾驶者监督的独立行为主体,就可以适用“监督过失”理论。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就从“对驾驶全过程的控制义务”,转化为“对系统正常运作的监督义务”,这样义务范围就更合理了。
再比如,在算法黑箱导致的不可预测行为中,信赖原则是一个常见的出罪思路。但在工具论下,不存在一个可以被“信赖”的第三人,这个原则很难适用。而承认AI的行为主体地位后,人机之间的信任关系就可以被转化为行为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信赖原则的适用就有了合理的对象。
从整体上看,行为主体论有利于实现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轻缓化。随着人工智能行为自主性不断增强,开发主体和使用主体对犯罪的因果流程控制和主观认识都会相应减弱,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也会相应缩小。这在逻辑上是顺畅的,在法律后果上也是公平的。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一句话: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挑战,我们不需要急于构想一套全新的刑罚体系,而是可以在现有框架内,通过更精细的理论建构来解决现实问题。承认AI的行为主体地位,不是要放过它背后的“人”,而是要用更精准的方式,把责任划定在它应该在的地方。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关键一步。如果你在工作中遇到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不确定某个行为是否存在刑事风险,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