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卖假黄金,为什么有人缓刑有人实刑

2026/04/27 14:23:40 查看11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最近看了几个法院关于“假黄金”案件的判决,有一个细节让我印象深刻:有的案件中,被告人被识破是因为回收店老板拿出了光谱仪;有的案件中,被告人自己报警,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同一个类型的案子,结果却大相径庭。这背后的原因,值得好好说一说。

决定案件走向的第一个关键:行为人知不知道

这类案件的核心,是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清不清楚自己手里的黄金是假的。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判断。

我注意到,在所有判决书里,几乎所有被告人在供述中都承认“知道”这些首饰是假黄金。有的说是从某个“马某”手里买的金包银项链,有的说是直接网购的金包钨戒指,每克成本远低于市场金价。他们明知是假的,却依然拿去抵押或售卖。这种主观上的明知,是构成诈骗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基础。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自己也不知道是假的,无意中卖了或抵押了,会怎样?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因为没有主观故意。但这类案件里,能从成本价、购买渠道等多个维度推断出行为人是否明知。那种花了几千元买一条项链、然后拿去抵押了几万块的情形,几乎不可能被认定为“不知道”。

关键因素之二:行为方式和金额

在确定了主观明知之后,法院会审查行为的具体方式。我看到几个典型的模式:一种是行为人自己多次进行虚假抵押,比如向某某在几天内连续用假戒指骗了同一个店主;另一种是指使他人出面,马某乙和马某甲甚至找了不同的人、用同样的手法反复作案。这种系统化的操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高。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因素,就是被害人有没有使用专业工具做检测。不少判决书里都提到,被害人“用光谱仪检测”后被蒙混过关,或者“用打火机烧后没有变色”就以为是真的。这说明假黄金在工艺上确实做到了“以假乱真”,也让被告人的行为有了更大的可归责性。

金额当然是重要因素,但我想强调的是,即便金额达到了“较大”甚至“巨大”的标准,也不意味着没有争取的空间。比如戴某甲的案子,他通过遥控电子秤减重来骗取差价,既遂金额和未遂金额合计接近三万元,最终因为全退赔、取得谅解,被适用了缓刑。

最关键的变量:案发后怎么做

看完了这些判决书,我想说一个很现实的事情:案发后的应对,往往比案件本身更能决定最终结果。

向某某被捕后如实供述、退赔并取得谅解,最后判了一年缓刑。黄某甲在销售时被发现,主动报警,被认定为自首,最终和同案犯一样判了九个月缓刑。而韩某泽虽然也退赔了大部分损失,但因为曾因同类犯罪被判过刑,属于累犯,最终没有适用缓刑,直接实刑三年。

这里我想特别点出一个实务细节——自首的认定。很多家属以为“去派出所就算自首”,但实际上,林某甲的案子就说明了这个误区:他主动配合去派出所,但首次讯问时否认了主要犯罪事实,法院没有认定自首。投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交代,这个时间窗口非常重要。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一句话:同一个类型的行为,法律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不是每一件“卖假黄金”都会被判重刑。关键看主观心态、作案方式,更重要的是案发后能否抓住程序节点做出正确应对。从这些判决中能看出,只要处置得当,缓刑的机会是真实存在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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