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猥亵儿童案被告人拒不认罪,法院如何定罪?

2026/04/27 14:25:13 查看26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最近我看到一份案卷,记录了一起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全程否认,不承认自己做过任何出格的事。但最终,法院依然作出了有罪判决。这个案子里的争议焦点,其实挺典型的,今天我想和各位聊聊。

拒不认罪,不等于不能定罪

这位被我们称为王某某的当事人,被指控在上海地铁列车车厢内,先后顶蹭了两名不满十四岁的女孩的隐私部位。整个过程被多位乘客和执勤的民警察觉,民警甚至一路尾随,最终在地铁站将他抓获。

然而,王某某从始至终都不认罪。他的理由也很特别:他说自己当天在地铁里反复逗留,是想试探民警会不会抓他,而不是伺机作案;他坚决否认自己对两名未成年人实施过猥亵行为。

面对这种零口供的情况,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两个关键辩护点:第一,被告人站在女性身后有贴合晃动的动作,可能只是不雅,不一定构成犯罪,治安处罚就够了;第二,从两名被害人的衣着打扮上看,根本看不出她们不满十四周岁,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知道对方是儿童。

这个案子我反复看了很多遍,我最深的感受是:刑事律师有时候最大的技巧,不是如何让被告人开口,而是如何在被告人完全不开口的情况下,依然让法院看到事实的全貌。在这个案子里,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的核心依据是:两名未成年被害人是在法定代理人陪同下向警方作出的陈述,这些陈述与民警的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且均为否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法院的评价非常直白:王某某不作供述,显属抵赖。

不知年龄,不等于不构成犯罪

这里我想重点说说"明知"这个问题。很多人容易有一个误区:猥亵儿童罪,是不是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是儿童?如果不知道,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的答案,远远比你以为的复杂。

我们先看一般情形。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意见,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害,直接认定行为人明知,即使行为人辩称不知道,也没用。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则需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能合理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就认定为明知。

但是!本案有一个非常特殊的认定规则。因为王某某是在运营中的、人员拥挤的地铁车厢内实施的猥亵行为。这类场所空间狭小、人员密集,行为人往往就是利用拥挤的环境从背后实施顶蹭、摸弄。被害人因为环境限制,难以及时摆脱,加上出于羞耻心,很多时候会选择忍辱屈从。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猥亵行为,本身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强制性。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年龄,案件性质直接以被侵害人的实际年龄确定。也就是说,被害人实际年龄不满14周岁的,就直接以猥亵儿童罪论处。这个规定的逻辑在于:行为人利用公共场所的拥挤环境实施猥亵,本身已经具备刑法上的强制手段,这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路径。所以,如果你在地铁里对一名看起来可能已经成年的女性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事后查明她只有13岁,对不起,你依然要按照猥亵儿童罪来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案子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他不服,上诉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说实话,每次看到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我都会想,如果地铁里的猥亵行为能少一些,如果更多人能认识到这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多严重,我们能保护的孩子或许会更多一些。我刚才说到的这半路,你是否能立刻判断出自己或身边人的处境?很多家属第一步最难的不是不知道怎么辩,而是根本分不清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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