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上的排名,暴露了哪些辩护空间

2026/04/27 14:31:38 查看5次 来源:叶斌律师

我最近在处理一个案子,看到起诉意见书时,发现了一个很特别的细节:被告人的排名顺序。这个案子涉及地下六合彩,一共九名被告人到案。按常理,越接近核心的人应该排在前面,但这份起诉意见书的排名恰恰相反,第一被告是层级最低的代理,第二才是我们的当事人。说实话,这种排序有点反常,但反常的地方,往往就是辩护的突破口。

先聊聊起诉意见书里的排名潜规则吧。在这种多人涉赌的案子里,公安通常按照“接触赌客的顺序”给被告人排序,谁最先接触赌客、负责拉人、收钱,谁就排第一,越靠近平台老板反而排在后面。很多人觉得排名只是形式问题,但在后续的起诉和量刑阶段,这个顺序直接影响到“从犯”身份的认定和“从宽幅度”的大小。我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和家属,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第一时间仔细看看这个排名,看它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排位存在不合理,完全可以在与检察院沟通时提出来。

这个案子里还有一个关键背景:同案人员还有没到案的。有同案人在逃,意味着案件在检察院审查阶段可能会被退回侦查,整个办案周期就会被拉长。很多家属觉得“案子拖久点也没事”,但实际上,人在看守所里拖一天就多一天煎熬。所以,同案未到案这件事,既是风险也是机会。我们可以利用这个时间窗口,主动和检察官沟通,争取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之前,把证据问题、罪名认定问题搞定。

一个罪名还是两个罪名。沾网不等于数罪并罚

说回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到底是一个罪名还是两个罪名。起诉意见书里指控了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个是开设赌场罪。很多家属看到“两个罪名”就慌了,觉得罪更重了。但说实话,这恰恰是个好消息,因为法律上不应该同时定两个罪。

我来解释一下为什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质上就是利用网络发布信息、招揽赌客、组织赌博的一种手段。而开设赌场罪,是最终的目的。在刑法理论上,这叫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用通俗的话说,一个人通过网络拉人赌钱、收钱、组织赌博,他的最终目的是开设赌场,不是为了“利用网络”本身。所以,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只应该定一个更重的罪,而不是两个。

我注意到,近年来有这样一种趋势:只要案件“沾网”,比如用微信群、赌博网站、聊天软件来组织赌博,就被扣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帽子,甚至和帮信罪一样,被泛化使用。这种泛化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我和搭档王律师讨论过这个现象,虽然表面上看多了一个罪名对当事人不利,但实际上,只要我们把“手段和目的牵连”的法律逻辑说清楚,完全可以争取到只定一个罪名。所以在和检察官沟通时,我们重点强调这点,也获得了初步的积极反馈。

赌资的计算方式,决定了量刑的上限

接下来是赌资认定。这个案子的涉案赌资接近千万,金额不小,但里面有操作空间。关键在于怎么划分阶段。我一般会把这类案件拆解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当事人参与赌博、接受投注,但还没开始抽水;第二阶段才是他开始抽水、从中获利。这两个阶段的赌资性质完全不同,对量刑的影响也天差地别。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很大程度上和“是否直接获利”直接挂钩。第一阶段虽然也有赌博行为,但当事人只是中间人,帮忙转账、接单,自己没拿到一分钱好处,这个阶段的赌资在法律上就不应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赌资。只有第二个阶段,他开始抽水、有了实际收益,这部分赌资才能作为量刑依据。通过这样一划分,接近千万的赌资可以拆分成两部分,其中前半部分完全可以争取不被计入。

我之前在另一个案子里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涉案金额同样过千万。当事人在前期只是帮人转账,没拿任何收益,后面才拿了不到一万的利润。我抓住这个节点和检察官沟通,对方也认可“不同阶段赌资的性质应该区分对待”。目前这个案件的沟通还在继续,但方向是明确的:即便是未区分获利和未获利的情况下,量刑上也应该有差别,这是我们在法庭上必须坚持的点。

最后再说一句,从犯情节和坦白情节的认定也很关键。很多当事人被拘留后,因为害怕,不敢说实情,反而把“坦白”的机会白白浪费了。我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把自己做的事情讲清楚,尤其是“前期没获利”这个事实,能帮你把整个案子的定性往下拉一大截。刑事辩护就像下棋,你不是每一步都要赢,但每一步都必须走在正确的节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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