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子女抚养的法律后果之十:(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笔者作为长期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结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难点、典型案例及具体解决方案,撰写此系列文章,旨在帮助大家清晰理解离婚对子女抚养的法律后果,高效应对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本文为系列第十篇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对探望权中止的理解。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
所谓中止,在这里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探望权人应暂时停止探望。探望中止只是要求探望权人在法定理由存在期间暂时不得行使探望,在法定理由消灭后,就应该恢复探望权人的探望,因此,探望中止不是探望权终止,更不是剥夺探望权。
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086 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
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一般包括: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一方吸毒、赌博、酗酒、品行不端,有严重的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对子女有暴力倾向或者利用探望机会将子女藏匿起来等情形。
请求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和方式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7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中止探望权对探望权人影响巨大,也可能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所以《民法典》规定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探望中止的事由消灭以后,被中止的探望恢复。探望的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由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在探望中止的原因消灭以后,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探望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