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时常能听到一些关于“职业背债人”被调查的消息。这让我想起前段时间,一位朋友急匆匆地来找我咨询。他以前做过类似的事情,主要是协助他人用一些虚构的材料,从几家小额贷款公司套取资金。后来,他参与的一笔针对正规银行的贷款业务出了问题,被查了。他很困惑地问我,叶律师,银行这边我知道是贷款诈骗,但之前从小贷公司弄出来的钱,也算这个罪名吗?
我告诉他,情况可能比他想的要复杂,他可能面临的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很多人都想不通,同样是“骗钱”,为什么对象一换,罪名就变了?
一字之差:贷款诈骗罪,为什么只认“金融机构”?
我们先来说说银行。如果你通过伪造合同、虚构项目等方式,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款,向银行骗取贷款,这就可能构成《刑法》里明确规定的贷款诈骗罪。这里的关键点,是“银行”的身份。
在法律上,银行被称为“金融机构”。这是一个很严谨的定义。能够设立银行的,是需要通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并授牌的。正是因为银行在国家整个金融体系中扮演着基石一样的角色,所以法律对侵害它的行为,设置了专门的罪名来进行打击,也就是贷款诈骗罪。
这个罪名的门槛相对比较特殊,它保护的法益就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对象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换句话说,如果你骗的对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机构”,那就不能用这个罪名来定罪。
那小贷公司呢?为什么变成了“合同诈骗”?
这就回到了那位朋友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名字里也有“贷款”两个字,听起来和银行的业务很像,但在法律性质上,它和银行有本质的区别。
小额贷款公司通常是由省一级的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法律定性上,它们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种“金融组织”,而不是我们前面说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这个区别,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不同。
当你用同样虚构材料的手段,去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钱款时,你侵害的就不再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了,而是小贷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因此,它通常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你看,一个是贷款诈骗罪,一个是合同诈骗罪,虽然都和骗钱有关,但背后的法律逻辑、保护的对象完全不同,量刑起点和标准自然也存在差异。
如果都骗了,后果会是“一加一”吗?
最复杂的情况,就是那位朋友遇到的。他既骗了银行,也骗了小贷公司。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会简单地选择一个重罪来处罚,而是会分别评价。
针对银行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针对小贷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两个罪名都成立,然后进行数罪并罚。这意味着,最终的刑期会在两个罪名分别判罚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一个执行的总刑期,通常会比只犯一个罪重得多。
所以,千万不要以为这只是文字游戏。法律的边界,有时候比我们想象中要清晰,也比我们想象中要严格。一个对象的不同,就可能导致罪名、定性和最终结果的天壤之别。
我知道,很多朋友在做这些事的时候,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背后这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觉得只是“走个流程”、“帮个忙”。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有多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错过了关键的应对时机。如果你现在也面临类似的困惑,不确定自己行为的性质,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应该做什么。
归根结底,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组织”,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骗行为,都注定要付出代价。在商业活动中,守住法律的底线,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在做出任何一个可能涉及风险的决定之前,先花点时间弄清楚,脚下的路到底是实地,还是悬崖。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