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挪用资金罪数额辩护实战:赵飞全律师谈“逐笔核减”与“计算基准日”的选择

2026/05/09 13:18:14 查看11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在挪用资金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400万元以上)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必须善于通过精细化财务审查,有效核减犯罪数额。赵飞全律师作为知名的刑事律师,结合多起成功案例,系统解析了挪用资金案中数额辩护的三大策略。

 

策略一:逐笔核对,精准核减。

 

在赵飞全律师办理的吴某挪用资金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挪用资金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50万元以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5年。赵飞全律师通过逐笔核对财务转账记录、公司出具的资金核算证明,发现吴某实际挪用资金为45万元,未达到50万元的“数额巨大”门槛,仅属于“数额较大”,对应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赵律师指出公诉机关对数额的认定存在错误,未扣除吴某主动退还的部分。

 

策略二:计算基准日的选择。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认定以“挪出时”还是“案发时”为准,直接影响数额计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认定应以行为人实际挪用时的金额为准,而非案发时的金额。如果行为人分多次挪用、分批归还,应当分别计算每笔挪用的金额和时间,而非简单加总。

 

在李某职务犯罪案中,李某多次挪用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累计金额207万余元,每次挪用金额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辩护律师通过分笔计算,成功将部分已归还的款项从犯罪数额中剥离,虽然最终仍被定罪,但量刑显著从轻。

 

策略三:区分“营利活动”与“一般使用”的数额标准。

 

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与“一般使用”的入罪标准存在差异。“营利活动”型不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但入罪数额标准与“一般使用”型相同(均为10万元以上);而“一般使用”型除数额要求外,还需满足“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要件。因此,对于短期挪用、未用于营利活动的资金,辩护律师应当主张适用“一般使用”型的入罪标准,争取“三个月内归还则不构成犯罪”的出罪路径。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辩护中,辩护律师要像会计师一样精细化审查每一笔资金的性质、用途、归还时间。如果控方认定的涉案金额存在计算错误、重复计算、或包含非涉案资金,辩护律师应当逐笔提出异议,用客观证据推动数额核减。只有在数额上做到“分毫必争”,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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