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赔争议:蚊子咬了一口,人没了,意外险为什么不赔?
客户老王在公园散步时被蚊虫叮咬腿部,次日叮咬处红肿发热,三天后发展为脓毒血症,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诊断:蚊虫叮咬后继发严重感染,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
家属向意外险公司申请理赔60万元。保险公司以“蚊虫叮咬属于生物性致伤,但后续死亡系感染所致,感染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赔。
二、泽良策略:以“外因启动的病理过程整体视为意外”抗辩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感染属于疾病”的文字游戏所困,而是从意外伤害的完整因果链入手。
核心论点:近因是外来的叮咬行为,感染是伤害的自然发展。
我们向法庭阐明:意外伤害的认定并不要求伤害后果必须是“纯机械性”。蚊虫叮咬将病原体(细菌)注入人体,引发感染乃至脓毒血症,属于外因启动的、连续的病理过程。正如被生锈铁钉扎伤后死于破伤风——铁钉扎伤是意外,破伤风是其后果,保险公司不能以“破伤风是疾病”为由拒赔。同理,蚊虫叮咬是外来、突发的,死亡是其直接后果。
法医学专家意见:叮咬行为是死亡的启动原因。
我们邀请法医病理学家出具意见:蚊虫叮咬注入的细菌(如金黄色葡萄球菌、链球菌)是感染的直接病原。老王自身免疫系统未能抵御,但初始致病事件始终是叮咬这一外来伤害。根据近因原则,外部致害源是导致死亡的决定性因素。
区分“原有疾病”与“继发感染”。
本案中,老王无糖尿病、无免疫缺陷病史,属正常健康成人。感染的发生完全由叮咬注入细菌所致,而非自身潜在疾病。这与“自身炎症引发败血症”有本质区别。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蚊虫叮咬启动的感染属于意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蚊虫叮咬属于外来的、突发的伤害事件。后续感染是该伤害的自然转归,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疾病”。保险公司以“感染是疾病”为由拒赔,割裂了完整的因果链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6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蚊子的一口,铁钉的一扎,本质都是外来的伤害。意外险保的是“意外启动的悲剧”,而非“机械暴力的形式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