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赔争议:三支血管严重狭窄,未开胸搭桥只做了支架,保险公司说“不达标”
客户陈先生因胸痛就医,冠脉造影显示:左前降支、左旋支、右冠脉均狭窄>75%,确诊为“严重冠心病(三支病变)”。医生根据病情及陈先生年龄、体质,建议行介入支架植入术,而非创伤大的开胸搭桥术。术后恢复良好。
陈先生申请重疾险理赔45万元。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严重冠心病须实际实施了开胸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为由,拒赔。
二、泽良策略:以“疾病定义与治疗方式解绑”为核心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须开胸”的字眼束缚,而是从重疾险的保障本质和医疗技术进步出发。
核心论点:严重冠心病的诊断标准应独立于治疗方式。
我们向法庭阐明:陈先生的冠状动脉造影结果——三支主要血管均狭窄≥75%,已完全符合医学上“严重冠心病”的诊断标准。合同将保障范围限定于“接受了开胸搭桥术”的患者,实质上是用治疗方式替代疾病定义,排除了接受同等有效但创伤更小的支架治疗的患者。这种限定缺乏合理性。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与“不利解释原则”。
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的合理期待是:当罹患如此严重的冠心病时,能获得经济保障。医学上,三支病变即使不立即手术,五年死亡率也显著升高。支架与搭桥的目标完全相同——恢复血运。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性(是否“必须”开胸?),应作有利解释。
医疗技术进步不应成为拒赔理由。
我们提交《中国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指南》,证明对于多支血管病变,支架植入已成为与搭桥并列的一线治疗方案,尤其对高龄、手术风险高的患者更优。固守“开胸”标准,等于强迫患者选择更落后的技术。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疾病严重程度即触发保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的冠心病严重程度已远超常人,符合重疾险“严重冠心病”的医学定义。合同以特定治疗方式作为理赔前提,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违背了合同目的。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45万元重疾保险金。
血管堵了75%×3条,放支架还是开胸搭桥,那是医生和患者的选择,不该成为保险拒付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