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严重冠心病”:没做搭桥手术,但放了支架,赔不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以“治疗方式不应限制疾病保障”胜诉,获赔45万元

2026/05/09 17:27:20 查看9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一、理赔争议:三支血管严重狭窄,未开胸搭桥只做了支架,保险公司说不达标

 

客户陈先生因胸痛就医,冠脉造影显示:左前降支、左旋支、右冠脉均狭窄>75%,确诊为严重冠心病(三支病变)。医生根据病情及陈先生年龄、体质,建议行介入支架植入术,而非创伤大的开胸搭桥术。术后恢复良好。

 

陈先生申请重疾险理赔45万元。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严重冠心病须实际实施了开胸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为由,拒赔。

 

二、泽良策略:以疾病定义与治疗方式解绑为核心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须开胸的字眼束缚,而是从重疾险的保障本质和医疗技术进步出发。

 

核心论点:严重冠心病的诊断标准应独立于治疗方式。

 

我们向法庭阐明:陈先生的冠状动脉造影结果——三支主要血管均狭窄≥75%,已完全符合医学上严重冠心病的诊断标准。合同将保障范围限定于接受了开胸搭桥术的患者,实质上是用治疗方式替代疾病定义,排除了接受同等有效但创伤更小的支架治疗的患者。这种限定缺乏合理性。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不利解释原则

 

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的合理期待是:当罹患如此严重的冠心病时,能获得经济保障。医学上,三支病变即使不立即手术,五年死亡率也显著升高。支架与搭桥的目标完全相同——恢复血运。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性(是否必须开胸?),应作有利解释。

 

医疗技术进步不应成为拒赔理由。

 

我们提交《中国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指南》,证明对于多支血管病变,支架植入已成为与搭桥并列的一线治疗方案,尤其对高龄、手术风险高的患者更优。固守开胸标准,等于强迫患者选择更落后的技术。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疾病严重程度即触发保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的冠心病严重程度已远超常人,符合重疾险严重冠心病的医学定义。合同以特定治疗方式作为理赔前提,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违背了合同目的。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45万元重疾保险金。

 

血管堵了75%×3条,放支架还是开胸搭桥,那是医生和患者的选择,不该成为保险拒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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