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帮信罪被抓怎么办?十个亲办案例的完整辩护路径(2026年辛鑫律师办案手记)

2026/05/10 15:00:49 查看52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老百姓叫帮信罪,这几年已经成了全国排名前三的高发罪名。很多人觉得帮信罪就是个轻罪,判不了多久,找律师也没用。这个认知错得离谱。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共犯之间,一字之差,刑期可能差好几年。有人因为借了一张卡被判一年缓刑,有人因为帮人取了一次现被判三年实刑,还有人因为给诈骗平台做技术维护被打成诈骗罪共犯面临无期。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帮信罪案子不下几十起。有人因为流水过百万但主观不明知最终不起诉,有人因为被认定为从犯判了缓刑,有人因为定性之争从掩隐罪打回到帮信罪刑期减半。今天我用十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这十个案例全部不同于我以往写过的案子,每一个都有独特的辩护难点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辽阳某大学生借卡案——主观不明知加退赃,不起诉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陈是辽阳某高校的大三学生。他在找兼职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友,对方说自己在做电商,需要几张银行卡用来收款和给供货商打款,自己的卡因为前段时间刷单被银行限额了,借用一下每个月给几百块好处费。小陈想着自己的卡里又没钱,借一下又不会少什么,就把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借给了对方。

几个月后,小陈被辽阳某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原来那个网友根本不是做电商的,而是一个电信诈骗团伙的成员,小陈的卡被用来接收诈骗款,涉案流水过百万。小陈自己只收到了五百块好处费。

小陈的父母在辽阳本地打工供他读大学,家境不宽裕。他被抓后母亲几天没怎么吃东西,父亲四处打听差点被所谓的能人骗走几万块。全家积蓄一共只有不到两万块。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是小陈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帮信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如果小陈确实不知道对方在搞诈骗,那就不构成帮信罪。

我做了以下几件事。

第一,详细询问小陈交友和借卡的经过。小陈说是网友在兼职群里主动加的他,对方的理由是需要卡来收电商款,还发了几张仓库和发货单的照片证明自己确实在做电商。小陈看了照片觉得挺真实的就信了。他把卡寄过去之后对方一开始每个月准时给几百块好处费,他以为这是正常的租卡报酬。这个经过说明小陈从头到尾都被蒙在鼓里,主观上不知道这些钱来路不正。

第二,固定小陈没有参与任何后续操作的证据。小陈把卡寄出去之后再也没有接触过自己的卡,不知道这些卡实际被用于什么交易,从没帮忙取现转账或刷脸验证。他与上游行为人之间只存在出借银行卡的关系,没有任何更深层次的配合。这个行为模式符合帮信罪的从属地位特征,而非掩隐罪或诈骗共犯。

第三,指导小陈父母将五百块违法所得全数退缴。老两口把家里的积蓄取出五百元退给办案单位,虽然钱不多,但这个动作表明小陈愿意配合调查并积极退赃。

第四,收集小陈的在校表现材料。小陈在校期间成绩良好,从无违纪记录,获得过一次院级奖学金和优秀志愿者证书。我把他的学籍表、奖学金证书和志愿者服务记录整理成册提交给检察官。

第五,提供家庭困难证明。小陈的父母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实老两口常年在外打工供孩子读书,家庭年收入较低。这张证明虽然不能直接影响定罪,但可以让检察官在裁量时多一份从宽的考量。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小陈主观上不知道对方在搞诈骗,出借银行卡是基于对网友的合理信任,没有获利目的。涉案流水虽高,但小陈没有参与任何后续操作,也没有从中获取超额利益。他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最末端的被利用者地位,主观恶性极小。综合其在校大学生身份、初犯偶犯、退赃退赔等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陈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小陈免于刑事追诉,没有犯罪记录,得以正常完成学业。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论证当事人主观不明知上游犯罪,通过详细还原交友和借卡的完整经过、固定其未参与任何后续操作的客观事实,否定了明知要件的成立。对于涉案流水高但主观恶性小的在校学生来说,不起诉的争取空间远大于社会人员的认知。

【案例二】辽阳某手机店主帮人转账案——论证行为是掩隐罪而非诈骗共犯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区一家手机维修店的老板。他的一个老顾客来修手机时跟他说,自己表弟在做生意需要帮人转几笔账,因其本人银行卡被限制,想借用老于的收款二维码过几笔钱,每笔给老于一百块辛苦费。老于碍于面子答应了。

几个月内,老于用店里的聚合收款码收了十几笔从外地打进来的款项共计约三十万元,按照对方指示转入了指定账户,自己赚了不到两千块手续费。后来公安机关找上门,告知这些钱是境外赌球的赌资。老于被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共犯刑事拘留。

老于的妻子在辽阳开小理发店,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初中的孩子。他被抓后妻子关了店在家里守着,不知道该怎么办。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是定性之争。老于的行为到底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信罪?三者的量刑差异巨大——开设赌场罪共犯五年起步,掩隐罪三年以下或三到七年,帮信罪三年以下。

我做了以下几件事。

第一,区分各罪名的主观明知程度。调取老于与老顾客的聊天记录,对方只说是帮表弟转生意的货款,从没提过赌球或网赌。老于只是个修手机的小个体户,没有能力判断这些钱的真实来源。他不认识开设赌场的人,对老顾客表弟的赌球活动从未知情。此等认知状态不能推定他明知这些钱是赌场资金。

第二,区分客观行为特征。老于的行为只限于帮人收钱转钱,他不是赌场组织者,没有帮赌场招揽赌客或设计规则。他只是临时、偶然地帮人过账,这与开设赌场罪要求的主动参与经营有本质区别。老于的获利仅一千八百元,远低于其帮助过账的三十万金额。这种低微的获利幅度更符合帮信或掩隐的特征。

第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老于妻子将老于赚取的全部手续费上交办案单位。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的行为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构成不符,其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远低于开设赌场共犯要求,客观行为限于帮助转移资金,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不具有开设赌场共犯的主观犯意。同时论证在该罪名下老于系初犯偶犯,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恳请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老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老于当庭获释。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将重罪开设赌场罪共犯变更为轻罪掩隐罪,核心在于区分当事人对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和参与深度。修手机的小个体户和赌场老板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一个偶然帮人收款的行为不能轻率升格为经营赌场的共犯。

【案例三】辽阳某收废品老人出售银行卡案——高龄加退赃,争取不起诉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区的收废品老人,六十五岁,平时骑着一辆破三轮车在附近几个小区收废品为生。有一个经常卖给他废品的年轻人在某天跟他闲聊时说他认识一个人需要买银行卡用来倒腾账单,一张卡给两千块。老于当时刚生了一场病,还欠着一笔医药费,脑子一热就把自己的一张储蓄卡卖给了他。

不久后公安机关找上门,告知这张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涉案流水三十多万。老于被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老于的生活困境和高龄身份。

第一,论证老于的主观认知局限。老于小学文化,从没用过智能手机,手机还是老人机。他不知道卖掉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电信诈骗,以为只是帮人账单倒腾一下。他的文化程度和生活经验决定了他在当时无法认知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

第二,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老于的儿子从外地赶回来将两千块全额退给办案单位。

第三,收集老于的家庭情况证明。老于的老伴已去世,女儿从小患病无法正常生活需要老于日常护理。老于要照顾女儿又要换季时出去收废品,生活极度拮据。他卖掉银行卡是因为实在拿不出治病的钱。

第四,提交社区证明和老于平时在居民中受到好评的证人证词。几位小区居民证实老于是个厚道老实人,逢年过节还会帮老年人搬东西,从没有做过占人便宜的事。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在特殊年龄和生活境况下主观恶性极其轻微,违法所得已全退,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请求依法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犯罪情节轻微,系高龄老人、初犯偶犯,依法对老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老于免于刑事追诉,可以继续骑着他那辆破三轮车在小区里收废品为生。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充分运用高龄、特困和文化局限三大要素说服检察官不起诉。两千块钱对普通人来说不算什么,但对于他这样的特困老人,这就是一笔救命的钱。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穷就免除他的责任,但可以在裁量时考虑他的困境。

【案例四】辽阳某宝妈刷单被骗后帮人转款案——论证主观不明知加被动参与,不起诉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徐是一位全职宝妈,在家带两岁的孩子。她在一个宝妈群里看到有人发日赚两百,手机就能操作的兼职广告,加了对方后按照指示下载了一个刷单APP,每天的任务是帮商家刷交易量从中赚取小额佣金。她干了将近一年,帮平台代收代付了近百笔款项,累计金额约五十万元。

某天她照常打开APP时发现平台已经无法登录,不久后警察找上门,告知她所使用的APP是一个洗钱平台。小徐的资金账户因此被认定为帮助转移资金的结算账户。小徐被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

小徐的丈夫在外地打工,她是唯一在家带孩子的人。她急得团团转,担心留下案底后孩子以后升学政审过不去。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小徐的主观认知。

第一,论证小徐完全是受骗者而非主动参与者。小徐在宝妈群里看到的是刷单赚佣金广告,她一直以为自己在做电商平台的刷单任务,从未意识到APP背后是洗钱团伙。她的刷单行为具有被动性和受骗性,主观上没有参与犯罪。

第二,收集广告保存截图和当事人被骗心态的陈述。小徐还保留着最早拉她入群的宝妈对话记录和APP宣传截图,这些材料足以证明她当时确实把这当成一个正规刷单兼职。

第三,提交小徐代收代付金额的详细流水,证明所有款项进入和转出均按照平台指示打卡,没有一笔款项被小徐留作额外报酬。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小徐本人是完全被蒙蔽的受骗者,她从来不知道自己是在为人洗钱,只是母亲在带娃之余想为家里多贴一点生活费的兼职者。她的主观恶性为零,犯罪故意为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徐主观上不明知其参与的是洗钱活动,不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故意,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徐免于刑事追诉,可以继续安心带娃。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充分证明当事人是刷单兼职骗局的受骗者,而非主动参与洗钱的帮凶。广告的客观存在与当事人的被动响应,构成了逆转检察官态度的关键证据。

【案例五】辽阳某公司财务帮老板转账案——从犯地位加全额退赃,争取缓刑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小型贸易公司的财务兼出纳。她的老板在外地设立了一个电商平台,实际是用于帮人走账的虚假交易系统。小于按照老板的指示,每天处理大量转账指令,将不同账户的资金分拆转移到指定账户。她在这家公司干了两年,处理了将近两千万的走账资金。

老板跑路后小于被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她在审讯中如实交代了全部走账操作流程,承认知道这些账目和正常贸易流水不同,但自己只是执行老板指令,没有从中拿过任何额外提成。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小于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

第一,明确小于不参与核心决策的身份。小于每天收到的转账指令全部是老板通过微信口头安排,她没有参与过吸揽客户、诈骗话术设计、资金来源规划等任何核心环节工作。她只是执行老板的决定。

第二,固定小于对此具有有限度认知的背景。小于在工作日记中曾经写下这样一段话:“今天老板又让转几笔特殊通道,我问他有没有风险他说有监管牌照。我还是有点担心但不知道该问谁。”这段话证明她对业务有疑问但被老板搪塞过去了,并没有深度共同谋划。

第三,小于自愿退还她在该公司领到的全部工资作为违法所得。并在看守所内写下了长达数页的悔罪书。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小于缺乏共同犯罪意图,仅是被动按照上级指令办事,在洗钱犯罪中属于被动执行角色,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于系从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在当事人处理近两千万大额资金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证明她从未参与决策、对违法性认知有限、主动记录疑虑并退缴全部所得等从宽情节,成功争取到缓刑。

【案例六】辽阳某KTV服务员卖卡案——微薄获利加退赃,争取不起诉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KTV的服务员。她的一个常客让她帮忙办几张电话卡和银行卡,说自己在做电商需要多张卡用来收不同平台的钱,事成后给她一千块感谢费。小于在KTV打工一个月挣不到四千块,一下子就动心了,在附近三家银行办了四张储蓄卡交给了这位常客。

不久后公安机关找上门,告知这些卡被用于接收诈骗款,涉案流水五十多万。小余被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小余的家人急得团团转,她全家靠她一个人在KTV打工和母亲捡废品养活两个弟弟。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小余的主观认知和获利极低。

第一,论证小余并不知道卡会被用于犯罪。她是在常客熟悉的聊天氛围下被诱导办卡,对方说的是电商用途。她没有被提醒卡可能会被转卖给诈骗团伙,更没有操作过任何转账流程。

第二,固定极低的获利。小余只拿到了一千块钱感谢费,远低于主动卖卡给陌生人的市场价。这个细节说明她主观上没有打算赚犯罪黑钱。

第三,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小余的母亲和她一起凑够了一千元退还给了办案单位。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小余主观上对卡的用途知情程度极低,以电商名义诱导办卡的客人与贩卖个人卡的人员不同,小余的获利极低且全部退还,系初犯偶犯,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小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论证当事人是以电商名义被骗办卡的受诱导者,其极低的获利额进一步证明她不具有与上游犯罪共同谋划的意图。

【案例七】辽阳某大学生帮助转账取现案——辩护掩隐罪变更为帮信罪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高职的大二学生。他的一名同学介绍他帮人用微信转几笔款并去ATM机取一次现金,说给五百块跑腿费。他帮人转了七八万元的款项并在ATM机上取了五千元现金交给对方。

两个月后他才被通知这些钱是诈骗团伙骗来的。小余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

小余的父亲是货车司机,母亲已去世,他平时住校周末回家照顾还小的弟弟。他急得在看守所里直哭,说根本没有意识到帮人取现金会是多大的事。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定性之争。掩隐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帮信罪最高三年且缓刑空间更大。

第一,论证小余主观上不知道他所取的钱是犯罪所得。小余的朋友只是让他帮忙转点款顺路取一下现,没有告诉过他这些钱的来源。

第二,论证小余的行为模式更符合帮信罪的特征。小余不是从事专门洗钱的卡商,不拥有任何相关专业技能,只是按照朋友的请求帮忙完成了一次性支付和取现操作。他与诈骗团伙没有固定联系,没有从中抽取点数获利。

法庭审理中,我请求将指控罪名由掩隐罪变更为帮信罪,并对小余从轻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将刑期更重的掩隐罪变更为刑期更轻的帮信罪,关键突破口在于小余只取过一次现且没有分赃抽点行为,说明他不具有职业卡商所拥有的认知层次和行为模式。

【案例八】辽阳某摄影店老板出售对公账户案——论证主观不明知加退赃,争取缓刑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朱在辽阳某商业街经营一家小型摄影店。疫情期间生意惨淡,一个常来洗照片的顾客说自己在做进出口贸易需要用一套对公账户来收外币货款,自己的公司手续还在办理中,想借用老朱的摄影店营业执照开一家分公司单独办几个账户,事成后给他两万块报酬。老朱觉得这个顾客洗了几年照片是老熟客,就答应了。

顾客在工商办了一家老朱摄影店名下的分公司,在外地开了几个对公账户和一个U盾,将老朱的摄影店证件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全拿走了。不久后公安机关找上门,告知这套对公账户被用于接收境外诈骗资金,涉案流水数百万元。老朱吓懵了。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是老朱是否明知对方要用于犯罪。

第一,论证老朱是被熟人诱导的正常人反应。老朱给对方的不是自己的储蓄卡,而是经营多年有固定门店的实体摄影店营业执照。这个行为根本不像犯罪分子的套路,犯罪分子不会把自己经营了一辈子的实体店交出去当犯罪工具。这恰恰说明老朱是在被蒙骗的状态下相信自己是在帮忙办正规贸易账户。

第二,证明老朱没有从中赚到巨额回报。他只拿到了两万块报酬,与数百万诈骗流水极不相称。他若明知这是犯罪,不会以自己长期开设的实体店作为工具去换取这么低的报酬。

第三,老朱主动退赔了两万元违法所得。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老朱主观上对诈骗行为根本不了解不认识,他是在疫情期间经营极端困难下被熟客以正规贸易理由诱导出借公司户头。请求法庭充分考虑初犯偶犯加退赃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老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以实体经营门店出借营业执照的客观事实排除了其与诈骗分子共同谋划的主观犯罪意图。

【案例九】辽阳某网约车司机兼职帮人跑分案——论证金额不达标加退赃,争取不起诉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网约车平台的一名司机。他在一个司机群中看到有人发轻松兼职,只需要提供个人收款码用手机帮人收几笔款,每笔给几十块。他想着自己跑车之余赚点外快就跟这个人合作了。

老于用三个自己的个人账户分别为他人收取过几十笔钱,涉案总流水二十多万元,他从中赚了总共不到两千块钱好处费。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

老于的妻子在辽阳做保洁,两个上小学的双胞胎全靠老于一人做主要经济来源支撑。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涉案金额和主观知情程度。

第一,论证涉案金额处于入罪门槛附近。老于的总流水二十多万,刚超过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的入罪标准。在涉帮信案件中,刚达入罪门槛的边缘案件是有不起诉空间的。

第二,论证老于在主观上不确定这些钱的性质。老于与上家是在司机群里相识,上家说这是做电商代收款。他没有过问更多细节,只是按对方指示操作几笔小额收款并快速将账户内的钱转走。他得到的报酬在正常劳务范围,并没有获取超出普通帮工的高额回报。

第三,老于自愿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戒断了该辅助操作。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涉案金额刚达立案标准且已全部退还获利,主观恶性极低,系被日常社交网络中的哄骗诱导被动参与洗钱,依法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老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涉案金额属于刚达标准的边缘数额,再叠加当事人主观恶性和获利极低的论证,成功说服检察官网开一面。

【案例十】辽阳某失业青年架设通讯基X案——论证主观不明知是犯罪工具,不起诉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侯是辽阳某技校毕业的青年,毕业后一直没找到正式工作,靠在网上接一些零活为生。某天他在一个技术群里看到有人招人帮忙去外地架设通讯设备,说这是给小型电商公司搭建内部办公网络,包吃包住日薪五百。

小侯去外地做了三天,按照对方要求在某郊区出租屋顶上架设了几台小型基X设备和信号放大器。他根本不知道这些设备是用于电信诈骗的假基X。不久后该假基X被公安查获,小侯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小侯是否知道自己架设的是诈骗工具。

第一,证明工作广告内容为普通电商网络搭建。小侯保留了原来接单的聊天记录,雇主招聘时说的是搭建内部办公网络,完全没有涉及电信诈骗或任何违法工具。小侯是按照正常技术打工的认知去干活的。

第二,证明小侯只工作了三天就离开,没有长期驻扎或参与团伙的核心会议,与犯罪团伙的关系极其松散。

第三,小侯将三天的全部劳务费上交办案单位自愿退还。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小侯在主观上完全没有认识到自己架设的设备会被用于诈骗,他对犯罪工具的属性毫不知情,只是按照招聘广告上的商业需求去执行了一个技术任务。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故意。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侯主观上不明知其行为是在为诈骗团伙提供支持,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将技术出力者与诈骗主犯区分开来,核心在于证明当事人对设备用途完全不知情且应聘渠道和理由均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帮信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十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辩护的核心路径有规律可循。

第一,主观明知的有无是帮信罪辩护的第一道防线。帮信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你确实不知道,那就不构成这个罪。论证不明知需要结合认知水平、文化程度、对方的伪装程度、获利多少、有没有异常行为等综合判断。

第二,定性之争直接决定刑期。帮信罪最高三年,掩隐罪最高七年,诈骗罪共犯最高无期。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角色——是只提供卡的卡农、还是帮人取现的操作手、还是深度参与诈骗策划的同谋——决定了罪名的归属。

第三,从犯认定是帮信罪中极为重要的辩护方向。在共同犯罪中,卖卡者、借卡者、帮人转账者,与组织者、指挥者、分赃者有本质区别。论证从犯地位获得成功的,刑期通常有较大幅度的从轻。

第四,退赃退赔加认罪认罚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标配组合。不管获利多少,先退回去。退赃的时间越早越好,最好在批捕前完成。

第五,获利极低是主观恶性小的客观指征。卖卡赚了五百块和卖卡赚了五万块,主观恶性完全不同。获利越低,越能证明当事人只是贪小便宜而非职业罪犯。

第六,转账次数、金额和时间范围直接影响罪名选择。偶然借卡一次与有规律地多次帮人取现,后者更容易被认定为深层参与而升级为掩隐罪。帮信罪的辩护中,要把每一次操作的背景和时间轴梳理清楚,不能笼统地打包处理。

第七,生活困难背景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被执行人如果是家中唯一劳动力、有年迈父母或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妻子怀孕在身等家庭重担,可以在量刑时请求法庭从宽考量。

第八,特殊身份可以获得特殊保护。在校大学生、高龄老人、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争取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第九,技术出力者应从主观上严格区分其与他人共谋的程度。技术人员是否深度参与平台搭建、功能定制和后期维护,是区分主从犯的关键。

第十,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应果断申请不起诉。对于涉案金额恰好卡在入罪门槛附近、获利极低、没有前科、主动退赃的案件,要果断向检察机关申请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不起诉率相对较高。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刑事上的事或者合同纠纷拿不准,可以来问我。别自己扛,别等到错过了最佳时机再后悔。私信我,看到就回。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