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通过其控制的大量的银行账户用于转账结算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6/05/11 16:47:02 查看32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通过骗取或购买等方式获得多张银行卡后,使用自己及收集来的银行卡、支付宝为他人提供收款、转账、取现等服务,并收取转账金额的2‰作为报酬。

同年5月至11月,李某先后在其出租房内开设“工作室”,雇佣同案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为其进行转账操作,涉案银行卡268张,流水115606万余元,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6起,流入涉案银行卡诈骗金额10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本人涉案银行卡10张,流水共计5771万余元;同案人周某、李某某等人涉案银行卡173张,流水共计75738万余元;刘某等人涉案银行卡85张,流水共计3409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通过涉案银行卡共计取现547万余元,并非法获利231万余元。

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其使用银行卡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虽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中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使用其10张银行卡用于收款、转账等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58张,属数量巨大,该部分银行卡也用于转账等支付结算,其行为既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司法裁判观点 

1.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使用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予以转账、套现、取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责任。

      2.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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