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习案例丨入职两月即重病,没签合同没社保,律师教你三步锁定“谁该负责”

2026/05/11 17:04:47 查看4次 来源: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名建筑工人入职仅两个多月,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保,便在工地宿舍突发重症脑梗死,生命垂危。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他该找谁负责?是招聘他的“包工头”?是名义上的“劳务公司”?还是项目总包的“大建筑商”?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个普通劳动者的生死存亡,更揭示了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用工混乱背后的法律风险。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梳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事件起因

当事人叫陈某某,是一名年近五旬的建筑工人。据陈某某陈述,他在某年2月28日,经一位名叫黄某某的人招聘,进入了“广州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工作。入职当天,他就被派往由“中建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的一个大型数据中心项目工地上从事搬运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他的工资为每天二百七十元。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同年5月12日上午,陈某某在工地上感觉身体极度不适,于是请假返回公司宿舍休息。到了下午,病情急剧恶化,被工友紧急送往医院。当晚,他就因病情危重被转入重症监护室(ICU)。医院的诊断结果令人心惊:脑干梗死急性期、急性呼吸衰竭、高血压病三级(很高危)。确诊后,陈某某一直在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

这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无疑是灭顶之灾。陈某某不仅承受着病痛,还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他住院期间,仅医疗费用就高达二十余万元。更让他无助的是,劳务公司没有为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这意味着他无法通过医保报销大部分费用。同时,他五月份工作了十多天的工资(约七百八十元)也未能及时结算。

核心诉求:劳动者依法提出五项请求

孤立无援的陈某某最终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提出了五项明确的请求,直指问题核心:

第一,请求确认他与劳务公司从某年2月28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请求裁决劳务公司支付他因病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暂计至某年7月12日为三千零四十元。

第三,请求裁决劳务公司支付他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暂计算至某年7月15日为两万九千四百三十元。

第四,请求裁决劳务公司支付他某年5月份的工资差额七百八十元。

第五,也是最关键的一项,请求裁决劳务公司赔偿因未购买社保,导致他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造成的损失,暂计算至某年7月20日为二十万一千四百二十九元九角一分。同时,他认为用工单位建筑公司与包工头黄某某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成辩论核心

面对陈某某的指控,三家被申请人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应。

劳务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坚决否认与陈某某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他们辩称,从未招聘过陈某某,也没有他的入职记录、人事档案。至于陈某某提到的“钉钉”工作群和打卡记录,劳务公司解释称,那是项目班组为了方便记录所有建筑工人的工时,自行使用劳务公司和建筑公司的名称建立的群聊,与公司无关。他们强调自己没有劳务派遣资质,也未将陈某某派遣到任何地方。简单来说,劳务公司认为自己与此事毫无瓜葛,陈某某是包工头黄某某个人招聘的工人。

而包工头黄某某(第三被申请人)和总包方建筑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在开庭时均未出席,也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后经仲裁庭查明,黄某某本人倒是承认了陈某某是由他招聘的,工资约定每天二百七十元,并且陈某某某年5月份的七百八十元工资差额,也已经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完毕。陈某某本人随后也确认收到了这笔钱。

案件的审理焦点,就此清晰地集中在“陈某某究竟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上。

仲裁裁决

仲裁庭经过详细审理,查明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并据此作出了逻辑严密的认定。

关于劳动关系:仲裁庭认为,虽然陈某某主张在劳务公司工作,但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招聘他并对他进行日常管理的黄某某,得到了劳务公司的授权。他的工资由黄某某等人发放,也没有证据证明劳务公司直接支付过其报酬。他所使用的“钉钉”群,也无法证明是劳务公司组建或管理的。因此,仲裁庭认定,陈某某与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某的用工关系,实际是与包工头黄某某建立的。

但由于黄某某是一个自然人,不具备合法的用人主体资格,所以他与陈某某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关于病假工资:既然陈某某与黄某某是劳务关系,那么黄某某是否要承担病假工资呢?仲裁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简单说,劳务公司将项目违法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黄某某,现在陈某某因工受伤(非因工患病),作为发包方的劳务公司,必须为黄某某的赔偿责任“兜底”。

仲裁庭据此计算出,陈某某的医疗期为三个月,病假工资应按其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最终认定,黄某某应支付陈某某病假工资三千零四十元,而劳务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关于其他请求: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庭认为,由于陈某某与黄某某是劳务关系,黄某某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某年5月份的工资,因陈某某已确认收到,故不再支持。而对于最受关注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仲裁庭查明,陈某某的实际医疗费用中,已有超过十万元由医保基金支付(可能是通过其户籍地或其他渠道的医保),个人负担约九万六千余元。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申领的原则,仲裁庭驳回了此项请求。

解析三个法律常识

第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 劳动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和组织隶属性,劳动者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享受社保、年休假等法定福利。而劳务关系则更接近一种平等的民事合作,双方更多是“你给我钱,我帮你干活”的松耦合状态。对劳动者而言,确认劳动关系是主张社保、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一系列权益的基石。本案中,正是因为陈某某无法证明自己受劳务公司直接管理,导致其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从而失去了主张双倍工资等权益的法律基础。

第二,违法发包的连带责任风险。 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是劳动纠纷的高发区。法律之所以规定发包方要对包工头的用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为了遏制这种通过分包规避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劳务公司成功否认了劳动关系,但最终仍因违法发包,需要对包工头产生的赔偿责任(病假工资)买单。这警示所有企业,必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用工主体资格,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并要求承包方依法为其工人缴纳工伤保险。

第三,医疗待遇损失的“填平原则”。 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单位没买社保,自己产生的所有医疗费都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实际上,法院或仲裁庭支持的是“损失”,即“如果你有医保可以报销,但因为没有医保而自己多掏了的那部分钱”。如果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如农村合作医疗、户籍地医保)已经报销了部分费用,那么这部分“损失”就不存在了,自然无法要求单位重复赔偿。这个案例提醒大家,维权时要精准计算自己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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