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代理自投”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所谓“代理自投”,是指赌博网站代理人自己也在代理账号下投注参赌的行为。对此类投注金额能否计入开设赌场罪的赌资,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不一。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开设赌场罪律师,通过深入研究相关判例和法律理论,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自投金额的扣除认定。
一、代理自投的争议现状:同案不同判
赵飞全律师指出,代理自投金额的认定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分歧:
肯定说(应当扣除):部分法院认为,代理自己投注的金额不应计入开设赌场罪的赌资。理由在于,开设赌场罪要求“接受投注”的对象是“他人”,而非自己。如果代理账号仅用于本人参赌,其行为与普通赌客无异,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否定说(不应扣除):部分法院则认为,代理自己投注的金额不应扣除。理由包括: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扣除;无法区分自投与代投;佣金无论来源于何处均是违法所得。
二、赵飞全代理案例:成功说服法院扣除自投资金
2025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代理自投争议案件。当事人褚某(化名)系赌博网站代理,其代理账号下共接受投注220万元。褚某辩称,其中有150万元系其本人使用名下多个账号进行投注,并非接受他人投注,应予扣除。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了代理账号下所有下线账号的注册信息、投注IP地址、资金流向等证据,证明部分下线账号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均指向褚某本人或其近亲属。他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自投金额统计表,并援引(2016)粤5191刑初59号判决的裁判要旨——“代理自己投注的数额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应予剔除”。
法庭辩论阶段,赵飞全律师进一步指出: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并未将“自己参赌”纳入其中。如果将代理自身投注的金额同样认定为赌资数额,属于以类推方式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定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将150万元自投资金从赌资中扣除,认定实际赌资为70万元。结合褚某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褚某有期徒刑三年(如未扣除自投金额,将面临五年以上刑期)。
三、执业启示:辩护律师必须主动举证
赵飞全律师强调,代理自投金额的扣除并非“自动适用”,而是需要辩护律师主动举证证明。他建议:
调取代理账号下所有下线账号的注册信息,寻找与当事人相关的手机号、身份证号;
比对投注IP地址,证明特定下线账号与当事人使用同一设备或网络;
追踪资金流向,证明确系当事人自有资金而非他人投注。
四、结语
代理自投问题的妥善处理,关乎当事人的自由年限。作为北京十大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律师通过深入的法理研究和扎实的证据工作,致力于推动司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形成更为统一、公正的裁判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