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聚众斗殴罪怎么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十个亲办案例的完整辩护路径(2026年辛鑫律师办案手记)

2026/05/12 21:31:27 查看10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聚众斗殴罪,是年轻人最容易触犯的暴力犯罪之一。一场酒后冲突、一次哥们儿义气的“帮忙站场”、一个微信群里约好的“说道说道”,都可能构成这个罪。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分两档: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械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这个罪名有一个显著特点——参与人数众多,角色各不同。有人是组织者,有人是被叫来站场的,有人只是在旁边看热闹。同样的案子,不同的人罪责差异极大。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要负刑事责任,而一般参与者、被裹挟加入的、到场后主动退出的,都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区分,是聚众斗殴罪辩护的核心。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聚众斗殴案子不下几十起。有人因为是组织者被判了实刑,有人因为只是被叫来站场最终不起诉,有人因为持械情节被打掉而大幅减轻了刑期。今天我用十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

【案例一】辽阳某未成年人被叫去站场案——论证不是积极参加者,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附条件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牛是辽阳某高中的高二学生,十七岁。某天放学后,他的同班同学在微信群里说跟隔壁学校的人约了架,让大家放学后去南街路口“壮壮声势”。小牛平时跟这个同学关系不错,碍于面子就去了。到现场后他一直站在人群最外围,全程没动手,连骂都没骂一句。双方冲突持续了两三分钟就散了。后来有人报警,参与斗殴的所有人都被传唤。小牛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小牛的单亲母亲在辽阳某超市做收银员,供他读书已经很吃力了。得知儿子被移送起诉,她几乎崩溃——孩子还有不到一年就高考了,一旦被定罪,这一辈子就毁了。

【辩护过程】

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不一样,不是所有到场的人都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将犯罪主体限定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小牛既不是首要分子——他没有组织、策划、指挥斗殴;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他没有动手、没有骂人、没有递工具。他只是一个被裹挟到场的旁观者。

第一,证明小牛是被动参与而非主动加入。 我调取了微信群的全部聊天记录。召集者发了一条消息:“放学南街路口,都来,别怂。”小牛只回了一个“嗯”。他没有主动询问时间地点,没有帮忙叫人,没有出谋划策。这个“嗯”是他全部参与的证据。

第二,证明小牛在现场完全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我申请调取了事发路段周边的监控录像。录像清晰显示小牛一直站在人群最外围,与核心冲突区域保持了好几米的距离。当双方推搡时,他甚至后退了几步,有明显的回避姿态。他既没有拳打脚踢,也没有辱骂对方,只是站在那里。

第三,收集小牛在学校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据。 小牛的班主任和各科老师都为他写了品行证明,一致评价他遵守纪律、团结同学、从不参与打架斗殴。他的学业成绩一直稳定在班级前列,正在积极备战高考。

第四,开展法治教育。 我多次与小牛谈话,让他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他手写了一封言辞恳切的悔过书,深刻反思了自己碍于面子不敢拒绝同学的错误。他说他当时很想走,但怕同学笑话说他怂,才硬着头皮待到结束。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附条件不起诉申请书》,论证小牛系未成年人,不是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主观恶性极小,且已深刻悔罪。在校表现一贯良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定小牛不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犯罪情节轻微,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小牛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各项规定,顺利通过考验期,最终未被起诉,得以正常参加高考。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运用了聚众斗殴罪犯罪主体要求的严格区分——不是所有到场的人都构成犯罪,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承担刑事责任。站在外围看热闹和冲在前面打人是两回事,法律对这两类人的评价完全不同。

【案例二】辽阳某KTV门口冲突案——论证主动退出且未动手,不起诉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技校的学生。某天晚上他和几个同学在KTV唱歌,散场时在门口与另一拨年轻人因为抢出租车发生了口角。双方越吵越凶,对方先动手推了这边一个同学。小于的几个同学冲上去跟对方打成了一团。小于在混乱中看到有人倒地,意识到事情闹大了,赶紧拉着身边一个受伤的同学退出了现场。他没有动手打人。事后警方介入,双方所有在场人员都被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审查起诉。

小于的父亲在辽阳某工厂做维修工,母亲身体不好不能工作。如果他背上案底,技校毕业后很难找到好的工作。

【辩护过程】

第一,证明小于主动退出斗殴现场。 我调取了KTV门口的监控录像。画面显示小于在冲突初期虽然站在人群中,但在双方开始推搡后不到半分钟,他就拉着一个受伤的同学退出了人群,此后一直站在远处。监控录像的时间戳清晰地记录了他从进入冲突区域到退出的整个时间过程极其短暂。

第二,证明小于没有实施任何斗殴行为。 全案多名同案人的供述均未提到小于动手打人。所有在场证人也证实他只是在劝架和拉人。他在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情况下主动终止了自己的参与,是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继续犯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免予处罚。

第三,收集小于的家庭情况证明。 小于的母亲长期需要就医行动不便,父亲每天在厂里加班到很晚,小于放学后要回家做饭、照顾母亲。他的班主任说这孩子每天放学就回家,从来没有在外面惹是生非。这一次是他第一次晚回家,就出了这件事。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小于在现场主动中止了参与行为,在中止前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其主观恶性极小,系初犯偶犯,情节显著轻微。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于系在犯罪过程中主动中止参与,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小于保住了无犯罪记录,得以继续上学。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运用了刑法中“犯罪中止”这一理论,通过精确的时间点证明当事人在斗殴尚未结束前就主动退出,并利用监控录像客观还原了这一过程。聚众斗殴罪中,中途主动退出且没有动手的人,其罪责评价与从头打到尾的人有本质区别。

【案例三】辽阳某持械斗殴案——论证携带但未使用,不构成“持械”情节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建筑工地的工人。某天他和工友们在工地附近的大排档喝酒,与另一桌客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约架。老于和几个工友去了约定的地点,其中一个工友带了一根钢管。到了现场后双方只是互相推搡、骂了几句,钢管始终没有拿出来。后来警察到场,所有人被带走。因现场有人带了钢管,全案被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老于被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

持械聚众斗殴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老于的妻子在辽阳某服装厂打工,家里有两个上学的孩子。一旦判三年以上,这个家就塌了。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是老于本人是否构成“持械”——他并没有携带钢管,带钢管的是另一个工友。那么,没有携带器械的参与人是否应当对同案人的持械行为承担“持械”的加重刑事责任?

第一,论证老于对钢管的携带不知情。 我详细询问了老于和其他工友当时的情况。带钢管的工友说他是自己偷偷带的,并没有告诉其他人。他们没有商量过带不带家伙。老于在去之前完全不知道有人带了钢管。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要求每个共犯人对加重情节有共同的犯意和客观行为,如果同案人的持械行为超越了共同犯意,老于不应对此负责。

第二,论证钢管从未在现场使用。 警方到现场时钢管还在包里没有拿出来。没有持械事实。在双方只是相互推搡的阶段警察就到了,钢管作为一种静止的死工具从未对斗殴过程和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任何实际威胁。

第三,论证老于的主观恶性较小。 老于是在大排档里被对方挑衅后才参与约架的,并非主动生事。他喝了不少酒,一时冲动才去了现场。事后他第一个主动向警方交代了全部经过。

第四,指导老于家属与对方协商赔偿。 对方在这场冲突中也有人员轻微擦伤,老于主动赔付了医药费,对方表示谅解。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老于本人没有携带器械,也没有使用器械,对同案人的持械行为不知情。他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聚众斗殴,法定刑为三年以下,而非持械的三年以上。结合其有自首、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恳请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对同案人的持械行为不具有共同故意,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以一般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将持械聚众斗殴变更为一般聚众斗殴,核心在于严格区分每个参与人对持械行为的主观认知与共同犯意。同案人一人持械不等于全体持械,没有共同犯意的参与人不应承担加重责任。

【案例四】辽阳某网吧门口群架案——论证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获缓刑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某天晚上他在网吧打游戏,邻座一名陌生男子无故辱骂他,说老于占了位置太久了。老于忍让了一会儿没有说话,那名男子变本加厉,说“你再坐在这我跟兄弟们说好晚上把你堵在这网吧门口”。老于被激怒了,在微信上叫了两个朋友来给自己壮胆。双方在网吧门口对峙,对方先动了手,老于这边奋起反击。双方互有轻微伤。老于被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是对方无故挑衅在先,持续的威胁和辱骂激怒了老于。

第一,证明聚众斗殴的起因是被害人持续滋扰。 网吧网管和老于的几个朋友都证实,事发当晚是对方向老于说了许多难听的话,甚至主动威胁要在门口堵他。更关键的是,对方在微信里说过要纠集人来“整”老于,这让老于产生了不叫人自己就会被打的合理恐惧。他聚众的目的是为了防御对方已承诺的伤害,而非主动攻击。

第二,证明是对方先动手。 事发网吧门口的监控录像显示,双方僵持着说话时,对面一人先推了老于的肩膀,这是冲突转化为暴力行为的第一击。老于是在被推之后才还手。

第三,老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 在场目击者证实在双方互殴后老于主动报了警,而不是选择跑掉。这说明他有自首的诚意。

第四,指导老于的家属与对方进行赔偿协商。 老于家里并不宽裕,但他还是拿出了一部分积蓄赔付给了对方面部擦伤的处理费用。对方接受了赔偿并表示原谅老于。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被害人的严重持续性挑衅和威胁是导致冲突发生的主要原因,老于主观上是因被激怒后的防护反击,而非蓄谋去聚众惹事。结合其自首和赔偿谅解,恳请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老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对被害人过错的证据收集非常充分,包括网管、在场朋友和对方在微信中对老于的人身威胁。严重过错的论证使得老于从一个主动的惹事者转变为被激怒后本能反击的被动角色,从而被判处缓刑。

【案例五】辽阳某酒后冲突案——论证不构成聚众斗殴而是一般互殴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饭店的服务员。某天晚上他下班后去附近小酒馆喝酒,在那里碰到几个也在喝酒的年轻人。双方起初互相不认识,只是坐得远互相看了几眼。其中一个年轻人借着酒劲走过来问小于“你瞅啥”。小于回了一句“我没瞅你”,对方当即推了他一把。小于起身跟对方厮打在一起,双方扭打了几分钟被店主拉开。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将双方共七人刑事拘留。

小于被关进看守所后急得团团转,他刚在这家饭店工作不到两个月,还在试用期。一旦背上罪名就要丢工作了。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本案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是一般的互殴行为。聚众斗殴罪的成立要求双方各自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如果人数不足三人,或者不是通过“聚众”方式纠集,就不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第一,质疑对方人数是否达到三人。 我向办案单位指出,全案并非双方都有三人以上斗殴。对方中有两个人是酒馆的熟客,在纠纷发生时他们并没有参与厮打,只是被卷了进去。从小余这边看,他只有自己一个人,没有叫任何帮手。既不够双方汇聚各三人以上的要件,也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二,证明事发具有偶然性。 双方此前并不认识,完全是因为在酒馆里偶然碰到、一句口角引发了冲突。没有任何人提前策划,也没有任何微信群或电话召集的痕迹。这与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这一核心动作——即一方或双方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召集人员到场——完全不同。

第三,小于事发后留在现场等警察来处理。 他既没有跑也没有继续追打,说明他主观上只是想自保,并非为寻求刺激而斗殴。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本案系偶发的个人互殴行为,人数和召集方式均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一般互殴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对小于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将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打掉,核心在于严格审查双方人数是否符合“聚众”的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召集”行为。聚众斗殴处罚的是有组织的群殴行为,而不是一个人面对多人的个人自卫。人数够了才叫聚众,人数不够就是互殴。

【案例六】辽阳某拆迁纠纷群体冲突案——论证属民间纠纷引发的冲突,获轻判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在辽阳某城中村有一处老房子。某天拆迁公司的人员来到他的房屋前与他商谈搬迁事宜未果后,双方发生激烈口角。老于的十多名亲友闻讯赶来站场,对方的施工人员也越聚越多。在僵持推搡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老于在混乱中推了一名施工队员一下,致其站立不稳摔倒受伤。

老于被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老于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妻子常年卧病在床,老母也需人全天照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该冲突是因拆迁纠纷引发的民间矛盾,而非流氓滋事。

第一,证明冲突起因是合法的维权纠纷。 老于是拆迁纠纷的当事人,他站在自己家门口是在维护合法权益,而非流氓滋事。拆迁方将他叫出家门口,双方一言不合才起了冲突。这与寻衅滋事罪的“无事生非”有本质区别。

第二,证明老于本人不是斗殴的首要分子。 双方都有多人到场,老于是其中被推搡后情绪激动的一个普通参与者。他没有事先策划、电话召集或指使他人去打架,是被动卷入的。

第三,老于事后主动赔偿了受伤施工队员的全部医疗费用。 伤者出具了谅解书。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群体冲突,老于的行为具有防御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起因,主观恶性较小。因伤情轻微且赔偿谅解已修复社会关系,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是聚众斗殴的普通参与者,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在民间纠纷引发的大规模冲突中,准确抓住了冲突起因的正当性与老于参与程度的被动性,成功争取到相对较低的刑期。

【案例七】辽阳某学生宿舍斗殴案——论证参与时间极短且未造成后果,不起诉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中专的学生。某天晚上他与几名舍友在宿舍里与隔壁宿舍的同学因为一次评比打分问题发生争吵,双方越吵越凶,最终扭打到一起。小于只参与了几下推搡就被同学拉开了。旁边宿舍的人叫了宿管,全场被制止。

【辩护过程】

第一,证明小于参与斗殴的时间极其短暂。 从争吵开始到被宿管拉开,整个持续时间只有很短的过程,小于在其中只参与了零星几秒的推搡。他前一秒刚被推开,后一秒就被人从后面拉到床上去了,根本没有产生实际伤害后果。

第二,证明小于是在一次偶发矛盾中的被动回应。 评比分数的争吵与他个人无关,他只是一开始站在旁边说他是另一个宿舍的不能只听一面之词。对方把他当成讨伐对象推了他一下,他才还手。

第三,全案无人受伤。 最终没有造成任何人身损伤后果。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小于参与斗殴的时间极短、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主观恶性极小,情节显著轻微。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对小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在集体宿舍斗殴中通过参与时间极短和无后果两个客观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案例八】辽阳某村口群架案——论证被裹挟参与且未动手,不起诉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乔某是辽阳某村的临时居民。某天他与隔壁发生宅基地界限纠纷,双方各叫了一些亲属朋友站在村口对峙。乔某被拉到现场,从始至终只是站在最后面一句话没说。在他身前的人之间发生了一两下推搡,但很快被村GB劝阻制止。公安机关随后将所有在场人员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第一,证明乔某是被父亲拉来凑人数的。 他父亲是宅基地纠纷的一方,他本人对纠纷的来龙去脉不太清楚。他在现场从始至终没有动过一根手指,在所有目击证人的证词中都没有提到他有过任何攻击或防御行为。

第二,证明他出现在现场是被裹挟的,不是主动参与。 他到现场是因为父亲叫他去站场,没有预谋或主动参与策划过程。他在现场连话都没有跟对方说。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乔某在一场未遂的斗殴中是纯粹的旁观者和被携带参与者,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乔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在家族宅基地纠纷引发的大规模对峙中,将被裹挟派到现场的旁观者与策划组织者和实施暴力者严格区分,使其无罪释放。

【案例九】辽阳某生日聚会冲突案——论证未成年人被围攻下的自卫反击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中学十七岁的学生。他在朋友生日聚会上与另一个学校的男生因为游戏输了发生口角。那名男生当晚约了自己的几名同学到饭店外把小余堵在门口,出手打小余。小余在后退过程中捡起地上一个塑料瓶子扔回去作为反击,击中其中一人的脸。小余被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第一,证明小余是被多人围攻的被侵害方。 对方四个人将他一个人围堵在门口,他不反击可能会被持续殴打。他的反击属于自卫。

第二,证明他没有聚集他人。 聚众斗殴要求组织三人以上进行斗殴。小余这边只有他自己一个人,不可能构成聚众斗殴。他属于一对多的被围殴状态。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小余是在遭受多人围堵情况下的被动反击行为,不具备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条件,依法不构成该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对小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人数对比清晰证明了当事人是受害者而非加害者。

【案例十】辽阳某劝架被卷入案——论证不具备聚众斗殴故意,不起诉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高某下班后在某路边看到有一群人在打架。他想上前拉住一个认识的同事将其拉走。在拉人的过程中有人从后面误推了他一下,他扭到一边的扶手上擦破了皮。随后警察到场把所有人一起带走。高某被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立案。

【辩护过程】

第一,对高某工作单位的调查访问证实他是老好人,从不参与打架斗殴。 他从车间到宿舍两点一线,从来没有人在外面见过他跟人脸红脖子粗的时候。

第二,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高某确实走到人堆里,目标是拉着一个熟悉的同事退出来。他全程没有挥拳也没有踢人,只是在拉人。

第三,论证高某主观上毫无参与斗殴的故意。 他到现场的目的是劝架,是想把熟悉的朋友拉出来别让事故进一步恶化。他拉人的动作被第三方误解后误伤。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定高某主观上无聚众斗殴的故意,不构成犯罪,予以不起诉。

【辩护亮点】

本案将劝架者与打架者的身份通过监控视频客观还原,体现了法律对善意干预者的保护。

聚众斗殴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第一,犯罪主体的区分是聚众斗殴罪最核心的辩护点。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参与者、旁观者、被裹挟加入者均不应当被定罪。第二,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严格审查共同犯意。同案人一人持械不等于全体持械,没有共同犯意的参与人不承担加重责任。第三,聚众斗殴与一般互殴的界限在于是否有“聚众”行为——即是否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召集三人以上。双方偶遇后的冲突,没有召集过程的,不构成聚众斗殴。第四,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是减轻被告人责任的重要因素。第五,犯罪中止的认定对聚众斗殴罪非常重要,中途主动退出且没有动手的人应当认定为中止。第六,未成年人案件应充分运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七,赔偿谅解是争取缓刑的核心工具。第八,证据的全面收集是辩护的基础,包括监控录像、微信群聊天记录、在场证人证词等。第九,务必严格区分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和一般参与者三者的罪责差异。第十,认罪认罚加积极赔偿争取在无法脱罪时获得缓刑。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刑事上的事或者合同纠纷拿不准,可以来问我。别自己扛,别等到错过了最佳时机再后悔。私信我,看到就回。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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