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的成功辩护——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的罪名转化策略

2026/05/13 11:44:12 查看32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日益增多。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抑或是逃税罪——成为辩护的核心。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模式的深刻理解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成功代理了多起平台虚开案件,通过罪名转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刑,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榜单。

 

一、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件的特征与争议

网络货运平台利用国家给予的政策红利,通过整合车货信息、优化运输效率等方式开展业务。但部分平台在实际运营中,通过伪造货物运输交易信息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已异化为“卖票”平台。

 

在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沈某某利用网络货运平台的政策红利,伪造货物运输交易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在精准把握犯罪实质的基础上改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网络货运等新业态的规范发展划定了“司法红线”。该案的裁判要旨明确:对于利用网络货运平台“批量卖票”的行为,应当穿透形式,把握实质,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区分‘虚开’与‘非法出售’的行为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发票。两罪的量刑存在差异,精准的罪名认定是有效辩护的基础。”

 

二、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分

根据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虚抵进项税额”被明确为逃税罪的法定情形之一。这一规定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虚开行为纳入逃税罪予以制裁,有助于降低实体企业过高的税收刑事风险。

 

在郭某、刘某逃税案中,二人虽没有真实交易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所经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超过销项税额,其虚抵行为的目的是通过扩大进项抵扣数额以减少纳税义务负担。二审法院指出其犯罪目的和结果为“造成国家应征税款损失”而非“骗取国家已收税款”,应以逃税罪论处。

 

在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陈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既虚开进项发票又虚开销项发票,且两者虚抵的实质效果是在没有应纳税义务或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的情况下,通过收取“票点”的形式骗取了国家税款,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赵飞全律师指出:“判定是否具有骗税目的要件时,关键是要准确把握‘应纳税义务范围’。如果在真实的销项税额范围内而虚抵进项税额,一般构成逃税型虚开,应以逃税罪论处;如果没有应纳税义务或者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而虚开,一般构成骗税型虚开,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三、有货虚开案件的无罪辩护路径

在有实际经营背景但通过第三方代开发票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税目的、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应当以不构成犯罪进行辩护。

 

在贵州省检察院发布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与向某某合伙实施工程项目,因实际开销无发票报账,经商议由供应水泥的李某某以其名下公司为杨某某、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46万余元。经审查,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增值税税额申报和抵扣,认为其行为并没有骗抵税款目的,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56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向某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是“有货虚开”出罪的典型案例,其裁判规则为:如果有实际经营业务,开票的目的是为了结算实际发生的费用,且开票方已申报缴纳增值税,从增值税的整体抵扣链条来看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主观不明知的无罪辩护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公司虚开行为不知情,或者其职责范围与虚开决策无关,应当主张不具有犯罪故意,争取不构成犯罪。

 

在一起公司出纳涉虚开案中,朱坤律师作为辩护人,经会见发现当事人在公司的岗位是出纳,职责仅限于常规出纳工作,并不参与公司的核心业务决策、采购与销售环节,主观上并不明知、也无能力明知发票虚开的情况,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故意;其所有操作均在其职务范围内进行,履行的是正常的出纳职责,并未实施主动参与、协助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犯罪行为。经过持续的努力,最终嫌疑人在被拘留的第30天被取保候审。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财税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对于仅从事基础工作的财务人员、行政后勤人员、挂名法代等,因不具备核查发票真实性的能力和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的犯罪故意,应坚持无罪辩护策略。辩护律师的重点不在于证明整个公司无罪,而在于将当事人的责任与公司整体责任进行切割,证明其与虚开决策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五、罪名转化辩护的实战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网络货运平台及涉税案件罪名转化辩护应把握以下策略:

 

第一,审查行为目的。 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国家税款,还是逃避纳税义务,抑或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发票?不同目的对应不同罪名。

 

第二,审查应纳税义务范围。 行为人是否在真实的销项税额范围内虚抵进项税额?如是,一般构成逃税罪;如超出,一般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争取罪名变更。 当无法实现完全无罪时,通过精准的罪名界定,将指控罪名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更为量刑更轻的逃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仍是重要的辩护策略。

 

第四,坚持“骗税目的”要件。 对于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行为,即使形式上存在虚开,也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六、结语

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穿透形式、把握实质,精准界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造成的社会危害。作为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对新经济业态的深刻理解和对法律实质的精准把握,为每一位在网络货运、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中面临虚开指控的当事人争取“罪名转化+大幅减刑”的最优结果。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