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PXX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宋某(化名),男,41岁,便利店经营者。2025年5月,宋某在其经营的便利店被警方查获甲基苯丙胺22.5克,现场未发现贩卖、分装工具及毒资。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毒品用于个人吸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侦查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起诉,宋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希望能争取缓刑。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结合2023-2025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制定“认罪认罚+缓刑适用”的辩护方案:重点提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狡辩行为;论证宋某系初犯、偶犯,无涉毒前科,持有毒品仅为个人吸食,无贩卖、运输目的,主观恶性较小;指出涉案毒品数量适中,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宋某经营便利店,有固定收入和住所,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宋某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2024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宋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
第二,宋某持有毒品仅用于个人吸食,未流入社会。现场未发现贩卖、分装工具及毒资,宋某亦无贩卖毒品的前科记录。其持有毒品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低于以贩卖为目的的持有行为。
第三,宋某系初犯、偶犯,有固定职业和住所。宋某经营的便利店是其唯一生活来源,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有助于其回归正常生活。
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宋某的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有悔罪表现,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适用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非法持毒罪辩护律师,熟练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把握缓刑适用条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本案的核心裁判要点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依法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专业毒品案件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