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的“请托”,背后可能是陷阱
前阵子,我在看一份笔录时注意到一句话:“我本来是真的打算去帮他办这件事。”这句话看似普通,却在“请托型诈骗”案件中极其关键。很多涉嫌诈骗的当事人,其实不是那种典型的“空手套钱”的人,而是在事情初期确实有意愿、有行动,甚至找过相关渠道。只是后来事情没办成,钱也无法归还,就被指控为诈骗。
这种案子在杭州和外省我都遇到过不少。当事人往往处于一个灰色地带——既不像纯粹的诈骗,又难以证明自己真的要履行承诺。法律上,诈骗罪的关键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如果能证明当事人有实际履约的能力、并已开始实施,那构成诈骗的基础就会非常薄弱。问题在于,很多当事人因为害怕被误解,在讯问中什么也不说,这反而让案件朝着不利方向发展。
所以,这类案件的关键第一步不是解释“我没诈骗”,而是明确:你当时是否确实具备履行能力?是否有过实际行动的证据?这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也决定了之后是否有争取无罪的空间。
“被诱导认罪”,影响有多大?
不少当事人提到自己“被诱导认罪”,说实话,这点我也常听到。这里要区分清楚。“认罪”本身并不是黑白分明的标签,关键看认的是什么。如果只是配合讯问、对事实陈述了一部分客观情况,那影响并不大;但如果认罪书里出现了实质性的“承认虚构事实”“主导骗取款项”等重大内容,就会极大影响后续辩护的空间。
曾有一位来自某贸易公司的负责人,在案件初期就签了所谓的“认罪书”,其中的表述非常不利——完全按照对方的说法承认了谋划诈骗。但我们复核后发现,他在案发前确实已着手进行对应事项,也投入过资金。这样的细节如果能被证实,就可能推翻“虚构事实”这个核心要件,为辩护带来转机。
所以,当事人被诱导认罪后,并非全盘无解,关键是要审查认罪内容与事实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出入。只有弄清这一点,律师才能判断案件是否还有可能沿着“无罪”方向辩护。
沉默与坦白之间,法律的微妙平衡
很多人以为,在面对复杂的请托关系时,越少说越安全。但实际上,沉默有时反而会让定罪的风险增大。不少案件中,检方正是因为嫌疑人拒绝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而用资金流、聊天记录等表面证据完成了“诈骗”的逻辑链。相比之下,那些愿意提供真实履行证据的当事人,反而更有机会动摇诈骗的认定。
请托型诈骗往往游离于人情与法律之间。一方面,请托行为中难免存在以利益换取帮助的约定;另一方面,过度隐瞒又可能被定性为“虚构”。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是律师辩护的关键。只要能证明主观目的并非获取非法利益,而是确有履行意愿,法律上就可能存在“无罪”空间。但这要靠证据,而不是靠沉默。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一步。认罪与否、说什么、不说什么,对后续结果都有实际影响。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指控,不妨先理清事实、再考虑策略。很多家属第一次找我,只是为了搞清楚案情,这就对了。明白情况,是所有后续判断的前提。
说到底,“请托型诈骗”不是所有人都真的诈骗,它的复杂之处在于事实、意图和证据之间的交叉。只有把这些理顺,案件才有可能迎来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