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谈:员工在生产作业中出现失误,一定要担刑责吗?

2026/05/18 11:29:37 查看18次 来源:叶斌律师

生产事故中的“责任边界”,很多人其实不清楚

在处理一些涉及工厂或施工现场事故的案件时,我常发现一个普遍的误解:只要出了事故,员工就一定要负刑责。其实,从刑法角度看,并不是所有导致伤亡或损失的员工都构成犯罪。关键要看他们在主观上有没有过失。

法律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负责组织、指挥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比如车间主任、项目经理;另一类则是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一线员工。换句话说,普通工人也有可能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但前提是他具备“应当预见”却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情形。

疏忽与自信,往往是过失的两种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过失主要分为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我遇到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时是一位车间工人清理设备废料时没有按规程断电,结果手被卷入机器。事后他很自责,但从法律角度看,他的行为属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也就是典型的疏忽大意。

另一种情况是有些员工明知道风险,却仍然抱有侥幸心理,比如塔吊司机明知额定载荷限度,却仍冒险超载作业。这种情形属于“过于自信”,认为凭经验能避免风险,但最终导致悲剧发生。要判断是否应当预见风险,法院通常会综合员工的年龄、文化程度、工作经验等因素。毕竟,不同岗位、不同资质的人,对风险的认知能力也是不同的。

哪些情形下,员工的失误不应被追刑责

说到这里,很多人会问:“那是不是只要出事故就会被追责?”其实并不是。有几种情况,即使发生了损失,也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事故源于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原因,比如暴雨导致设备短路、突发机械故障等,这类情况难以归责到人的过失。
第二,员工完全遵守操作规程,没有违规行为,事故系因设备本身的技术风险或突发故障造成。比如化工厂设备内部的金属疲劳爆裂,这明显超出人为控制范围。
第三,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举个例子,某员工在车间吸烟违反了规章,但离开后电机因短路起火,如果火灾被认定是由电路老化引起的,他的吸烟行为就与事故无关,自然不构成犯罪。

从经验看:判断过失,不是感情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十八年来,我在处理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时,最常见的困惑就是“他不是故意啊,怎么还要坐牢?”其实,刑法并不要求“故意”才能承担责任,只要主观上存在过失,就可能构成犯罪。但要强调的是,这种认定非常专业,必须结合现场操作规程、监控资料、设备状态报告等证据来判断。

有时我们看到的是表面上的“失误”,但深入分析后,发现背后可能是管理漏洞、培训不足、甚至设备隐患。法院在评估时,也会区分“个人过失”和“系统性原因”。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案件最终不是员工个人担责,而是管理者要承担主要刑责的原因。

如果遇到类似事故,该怎么做才算正确

生产安全案件最怕的不是事故复杂,而是混乱的应对。发生事故后,企业和员工都应第一时间保存相关操作记录、设备检测报告、监控资料,而不是急于撇清责任。因为在刑事调查中,证据的缺失比过失本身更致命

如果你现在正面临类似情况,或者不确定自己是否会被追责,不妨尽早把情况整理清楚。我可以帮你梳理证据链,看过失认定是否成立。很多工厂员工第一次面对刑事程序时都很慌,这很正常。重要的是,把事情弄明白,才能决定下一步该怎么走。

总结:法律不是惩罚每个失误,而是追究可预见的风险

说到底,生产作业中的失误并不等同于犯罪。刑法管的是“可预见而未避免的结果”,而不是“每一次差错”。真正需要警惕的,是侥幸心理和管理不到位。如果事故源于不可控因素,法律会保护无过失者;如果风险是明知而轻信的,那就要承担相应后果。理解这一点,对从业者和管理者都很重要。

刑事案件最讲证据和程序,不应被情绪左右。只要厘清责任边界,依法处理,每个环节都还有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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