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告诉你:销售伪劣产品与诈骗罪,到底是什么关系?

2026/05/18 11:29:43 查看20次 来源:叶斌律师

表面上不同,但有交集的两种行为

很多朋友在咨询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时都会问:这种行为是不是同时也算诈骗?表面看,两者似乎不一样。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在维护市场秩序,而诈骗罪保护的是个人财产安全;前者的行为方式是销售,后者是通过欺骗。听起来清晰,但实际办案中,我发现这条界线并不总那么分明。

从法益角度看,销售伪劣产品罪不仅涉及市场秩序,也关系到消费者的财产权益。而实现销售的方式,有时恰恰依赖欺骗。也就是说,一个卖伪劣产品的人,表面上是在做生意,实际上也可能在通过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金钱。于是问题就来了:这样的行为到底该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还是诈骗?

关键在于它们是不是“排斥关系”

刑法理论里有个常用概念,叫对立排斥关系。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甲罪,就必然不成立乙罪;反过来也一样。比如盗窃罪与侵占罪,一个只能针对“他人占有”的财物,一个则要求“自己占有”,两者不能并存。

但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并非如此。它们是基于不同标准划分的——一个看市场秩序,一个看财产法益,因此二者可能交叉重合。同一个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就会出现所谓的想象竞合犯。理论上,法律规定应以重罪处罚。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商户明知自己的产品是伪劣的,还故意虚假宣传、隐瞒事实,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合格,从而购买。这时,他既破坏了市场秩序,又通过欺骗手段侵占他人财产。这样的情形,既触及销售伪劣产品罪,也构成诈骗罪。

不是所有重叠都会构成诈骗

也有当事人问:“那是不是所有卖伪劣产品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答案并非如此。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整体权益和市场秩序;诈骗罪保护具体个人的财产法益。

举个实际办案中遇到的例子:生产厂家明确告知批发商某批产品是次品,批发商仍然愿意购入。这时虽然没有直接欺骗批发商,但因为这些产品最终可能流入市场、被无辜消费者购买,就破坏了市场秩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不存在欺骗行为和财产诈骗性质,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换句话说,是否构成诈骗,关键看行为人有没有让别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损失财产;如果仅仅是销售伪劣产品,却告知了真实情况,则属于市场秩序问题而非诈骗问题。

办案中的判断重点:行为目的与对象

从我多年辩护经验看,要判断一件案子到底是销售伪劣产品还是诈骗,不能只看销售行为,还要看主观目的对象关系。若行为人主要是为了牟利,通过伪造、隐瞒、混淆产品信息获利,那么很可能涉诈骗;若更多体现为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群体利益,则偏向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一判断过程,就是我们律师常说的刑法的“三段论”:法条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是是否符合罪名。这三者在实际案件中缺一不可。很多案子的分歧,正是在事实层面的细微差异上。

当事人和家属该怎么应对

如果目前案件处于侦查或审查阶段,要做的不是急于辩论哪个罪名轻,而是全面核对行为事实与证据链。因为想象竞合的案件,往往决定了最终以哪个罪名定罪。

刑事案件里,程序时间窗口很重要。从刑拘到移送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走向的节点,在当事人和家属还没反应过来时就已经过去。如果你遇到类似的困惑,不妨先把情况讲清楚,我们可以帮你分析目前最关键的风险点。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并不是为了立刻辩护,而是想弄清楚到底该担心什么,这一点很重要。

结语:理解刑法之间的“重叠地带”

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其实是刑法划分的一个缩影——不同法益之间的交织。在具体案件中,不是靠一句“罪名不同”就能划清边界,而要结合行为动机、对象及结果来综合判断。

说到底,刑法是为了界定责任,而辩护的价值在于厘清事实。只要事实清楚、思路正确,案件就有方向。每一个案件,都值得被认真对待。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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