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高管的从犯辩护路径

2026/05/19 08:55:41 查看16次 来源:河南文赢(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高管的从犯辩护路径——以李某诈骗案为例一、案情简介   2015年,黄某注册Z公司,以公司化模式组织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6月起,黄某挂靠兰某经营的虚假MT5平台,并以TRG投资平台为工具,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操控客户盈亏,实施针对多国受害人的诈骗行为。黄某及其公司员工在Facebook、领英等软件寻找外国目标男性,冒充“白富美”人设与对方聊天,并安排专门的模特与客户视频通话,获取受害人信任后告诉受害人有回报率高的黄金、比特币投资平台,展示虚假盈利记录,逐步诱导受害人注册虚假平台并进行投资。至2022年1月案发,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650万元。 被告人李某自2016年加入该公司,担任组长兼主管,负责业务员管理、话术培训、安排模特与客户视频、引导客户在虚假平台投资,并统计考勤与业绩。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其带领的A组诈骗金额约350万元,另从B组提成中获利(该组诈骗金额约140万元)。李某任职期间工资收入13万元,提成收入30余万元。   

 二、从犯认定的辩护路径   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笔者在深入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针对李某的“高管”身份与办案机关多次交流意见。办案机关最初认定李某在诈骗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理由在于其担任“组长兼主管”职务,参与多组提成分配,作用明显高于其他组长,应属骨干成员。辩护人提出以下核心辩护观点,并最终获得检察机关与法院的采纳: 1.李某不是犯意发起者或决策参与者 李某并非犯罪发起者,其加入时诈骗体系已然形成。虽名义上为“主管”,但其工作限于执行黄某的指令,无权对人事、财务及业务核心事项作出决策,所有事务均需报请黄某审批。 2.李某的行为具有辅助性与可替代性 李某主要从事信息传递、记录汇总等事务性工作,未参与开户、转账、数据操控等关键环节,在犯罪链条中处于辅助地位,角色具备可替代性。 3.李某对关键信息缺乏知情权 李某不知晓诈骗平台来源、后台数据操控方式、资金真实流向等核心信息,对客户具体投资金额等案件细节的知情程度受限于黄某的告知范围。 4.李某获利较少且无分配权 李某的实际违法所得远低于主犯,其提成比例及发放完全由黄某决定,甚至存在提成被拖欠的情形,表明其在经济层面亦处于从属地位。 5.对损害结果的作用较小 李某通过聊天与被害人建立联系,被害人的投资决策主要基于所谓“分析师”的专业建议,而非李某的初步联络与信息传递行为。投资盈亏完全由黄某操控,李某对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小。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为从犯。此外,辩护人指出,侦查机关依据电子数据与微信流水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存在误差,李某所收款项中包含公司团建费用、代他人取现、黄某私人赠予等非其个人实际所得部分,应予以扣除。检察机关亦采纳该意见,将李某的违法所得数额由50余万元核减至30余万元。经审判,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490万元,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辩护要点归纳与策略建议   基于本案辩护历程,笔者认为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中担任“高管”职务的被告人,在辩护时可着重从以下方面展开实质化论证: 1. 决策权限的实质审查  重点考察被告人是否对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具备实质决定权,抑或仅为执行指令、从事事务性工作。应通过书证、言证等材料具象化呈现其“有职无权”的状态。 2. 行为作用的关联性分析 辨析其工作是否直接涉及诈骗核心环节,如虚构事实、操控数据、转移资金等,抑或仅限于辅助性、联络性事务。可结合同案人员分工对比论证其边缘性。 3. 知情范围的客观界定 考察被告人对平台来源、数据操控、资金流向等关键信息是否知情,以及消息来源,以反映其参与程度。特别注意运用聊天记录、内部通知等电子证据固定其认知边界。 4. 违法所得的结构化辨析 不仅要关注获利总额,更应分析其构成中是否包含正常劳动报酬、单位报销费用、他人往来款项等非违法收益部分。笔者在李某案中即通过逐笔核对流水,成功核减了二十余万元的非个人所得。 5. 因果关系的层级化论证 通过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在诈骗链条中的位置、对损害结果的贡献程度,结合被害人陈述、资金流向等证据,论证其作用的间接性与从属性。   

 四、小结   在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中,认定是否构成从犯不应仅凭职务名称,而应进行实质性、综合性的审查。在类似案件中,应善于对“身份标签”进行去形式化的法律解构,通过证据梳理与逻辑论证,还原被告人在犯罪组织中的真实地位与作用。同时,对涉案金额的审查应力求精细,逐笔甄别,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罪轻辩护不仅在于法律观点的提出,更在于对案件细节的全面把握与对证据材料的娴熟运用。许道龙律师,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委会主任、主任律师

团队办案负责人,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劳动仲裁、合同纠纷、离婚诉讼。

个人成就:

成功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后获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受害人,将罪名从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

代理多罪并犯案件,同案犯已执行死刑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死缓;

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为涉嫌侵占罪当事人争取驳回起诉。

执业理念: 让老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