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肖响华:臧三被控猥亵幼女,拘留的第10天成功撤案释放

2026/05/19 12:05:50 查看3次 来源:肖响华律师

本案是一起极其敏感的猥亵儿童罪案件。当事人臧三(化名)被指控在办公室内对一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摸胸”猥亵行为,于202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主任律师依托“黄金37天”救援全托管计划,启动“法律+战略”双轨辩护系统,在接受委托后第7天(刑拘后第10天)成功推动公an机关撤销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6日下午5时许,当事人臧三(化名)在东莞市某某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与被害人李四(化名,未满14周岁)发生肢体接触。被害人方指控臧三涉嫌“摸胸”猥亵,臧三坚称仅存在拍肩、拉衣角、测量身高等日常互动动作,且系为防止办公室内炮弹模型倾倒而采取的防护行为。2025年7月17日,臧三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将面临重刑。家属紧急委托肖响华主任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肖响华主任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组建“铁三角”辩护团队,在48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现场勘查、策略制定,确立了“法律辩护轨+战略沟通轨”双轨并行的系统化辩护方案:

一、法律辩护轨:构筑专业防线,厘清法律边界

  1. 现场勘查与证据研判。律师于7月21日亲赴案发现场,实地勘查办公室布局、炮弹模型位置、监控摄像头覆盖范围,模拟还原案发经过,精准测量各行为发生的空间位置关系,为论证“行为系日常互动、非猥亵”提供了客观依据。

  2. 申请调取关键证据。7月22日,律师向公an机关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案发地及周边监控录像(17:00-18:00期间),询问关键证人廖某某及其同行友人、在场证人李某某等三人,以证实“女童离开时无异常表现”“臧三误认女童身份并主动澄清”“行为属善意防护”等关键事实。

  3. 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同步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四个维度论证本案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主观上,臧三误认女童身份、分享水果、日常互动,无猥亵故意;客观上,拍肩、拉衣角、防护性接触不符合“猥亵”特征;证据上,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法律上,即便存在接触也属情节显著轻微,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刑法》规制。

二、战略沟通轨:专业化解矛盾,创造不予追诉条件

  1. 启动赔偿谅解专项流程。律师作为专业第三方,起草《调解协议》《收据》等法律文书,制定“误会化解+关系修复”谈判方案。7月23日协办律师会见臧三,通报谈判进展并征求意见。7月24日,经过多轮专业谈判,达成一次性赔偿方案,现场监督现金支付,被害人签署《谅解书》,明确表示“自愿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撤销案件”。

  2. 成果固定与法律转化。将《收据》《谅解书》作为核心附件递交给公an机关,论证“矛盾已彻底化解、社会危险性已消除、无刑事追诉必要性”。

三、双轨交织:系统合力促成撤案决定

双轨系统在7天内高效运转:“法律辩护轨”论证证据缺陷与法律定性争议,为赔偿谅解创造有利条件;“战略沟通轨”通过专业赔偿彻底化解矛盾,反过来强化了撤案的法律依据。二者共同向公an机关呈现了“法律上存疑、矛盾已化解、无刑事追诉必要性”的完整图景。

案件结果

2025年7月26日(接受委托后第7天,刑事拘留第10天),东莞市公an局综合考量《调查取证申请书》揭示的证据缺陷、《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论证的法律定性重大争议、双方已达成和解并赔偿履行完毕、社会危险性已消除、无继续刑事追诉必要性等因素,依据《公an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没有犯罪事实”之规定,正式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臧三于当日释放,案件在侦查阶段实现圆满终结。

本案中臧三涉嫌猥亵儿童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风险。通过肖响华主任律师双轨辩护系统的精准发力,在“黄金37天”救援窗口期内,仅用7天时间便推动公an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彻底洗清刑事嫌疑。本案充分彰显了律师在侦查阶段通过法律专业论证与矛盾高效化解相结合的系统化辩护,快速终结敏感刑事案件的顶级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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