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学术不端和广西亮证姐的视频违法吗?公安机关的处理违法吗?还能发视频吗?

2026/05/19 14:40:50 查看121次 来源:杨庆欣律师

近日发生了两起社会事件,一是博主“李”在武汉大学门口拍摄短视频,质疑该校某毕业生学术不端,随后被公安机关深夜上门警告,要求删除视频;二是广西防城港奔驰亮证女司机在两车交汇处要求对方车辆让行,否则“亮证”。在当事人发布视频后,防城港市公安局江山边境派出所民警来到该男子父母家中,让其母打电话要求他删除视频并向奔驰女司机道歉。

 

第一个问题:发视频违法吗? 

首先,民事活动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普通人来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该民事活动,公民即可实施该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发视频”本身违法,因此公民发布视频的行为原则上合法。

第二个问题:博主李在武汉大学门口发布的视频违法吗?

从内容上说不违法。首先,其内容是对杨某某已公开发表的硕士论文内容的质疑。其依据是维基百科公开数据信息与论文内容相矛盾;论文内容之间的数据相矛盾;基本内容违反常识等情况。所有质疑均基于公开信息,无伪造、捏造事实的情形。

从法律依据上说,《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二十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公立高校作为拿着财政拨款的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质量专业人才,这个过程应当受到公众监督。同时,学位授予作为具有法律效果和重大社会效果的行政行为,也应当受到社会监督。

面对不法行为,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如果发视频是行使正当权利的方式,视频内容也没有违法违规,那就不应对其封杀。

在武汉大学门口拍视频是否违法?武汉大学门口作为公共场所,在不扰乱其正常生产生活及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不违法。视频中还有其他人在校名前拍照,当然也不违法。案涉论文是武汉大学学生所写,那博主在武汉大学门口拍视频二者具有关联性,没有误导、刻意抹黑的部分。

对于李然于心的视频,武汉大学如果认为其言论不实,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的方式,公布杨某某论文审核过程,对其提出的学术质疑一一回应即可。我想,作为一个全国排名前列的知名高校,这应该很容易。除非博主说的是真的。

第三个问题:公布广西防城港“亮证”女性的视频违法吗?

首先,事件起因是两机动车会车让行的事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视频中看不出哪一方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从礼貌让行来说,奔驰司机应该是没有做到。

接下来问题来了,从奔驰上下来的女性说:“不然我要’亮证’喽。”从这句话可以合理推测其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我有证意味着我有权,而这个权能够对你或者对这件事进行“处理”。那这个“权”得是公权,那证就是“公家的证”,拿证的人当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喽。视频中还提及一个事实是:在纠纷发生后,对方就立刻查出了视频发布者的个人信息。

根据最新公开的信息,防城港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联系被“亮证”当事人称:奔驰女司机非公职人员、证件是假的。能够知晓个人信息是因为女司机是他亲戚的亲戚,知道车牌号。

先按副市长的说法:人是企业家、证是假证件。那么可以确定两个事实:一、女司机确实有个证;二、证件是假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所以无论如何,女司机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这一条肯定跑不了,最少也得有个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可以认定为犯罪。

除此之外,她用假证是来吓唬人的,那是否涉及招摇撞骗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女企业主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搞一张假证,最后只是为了让别人让路?不会吧,不会吧?

 

假如说,我说的是假如:女司机的证是真的,那她能不能这么做?能不能临时执法?

答:不能。执法要有依据,既要有事实依据,也要有法律依据。视频中没有看到被“亮证”者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亮证”者既没有穿工作服、也没有出示相关证件、手续,车上甚至还下来一个小孩,这种“执法”程序本身就有问题。哪怕说是双方会车产生的纠纷,那也应该是有交警部门处理,而非司机当事方处理。(不能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对于立刻报出公民个人信息这事,副市长的说法不太合乎常理。首先,原视频上“亮证”者是拿到手机后,下车威胁要“亮证”,随后爆出对方姓名、身份地址。过程中没有提及对方父母及其他亲属。

如果说认识车牌,为什么一开始不说?

如果说是亲戚的亲戚,为什么沟通过程中未提及?连中间的亲戚都未提及,这是亲属关系吗?

你能随口说出你亲戚的亲戚家的车牌号,并报出亲戚的亲戚的身份地址吗?

会车过程中这些行为表现都没有,事后主张是亲戚,明显违背常理。

不管她是不是亲戚,这种开盒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合理推测,“亮证”者大概率利用车管所的信息查到的被亮证者的身份信息,既然现在公安系统对查询个人信息都有记录,那么查一下2025722日下午,谁查询了案涉车牌及相关户籍信息,也就能清楚“亮证”者背后的靠山是谁了。那么这种既没有案件查办也不是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查询他人身份信息,违法违纪应该是没跑的。

 

第四个问题:公安机关上门“劝告”是否合法?

首先,行政机关行权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即法律没有规定你可以做的,你就不能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如果不属于简易程序、也不属于快速办理的案件,则应按一般程序处理。

所以不论最终适用何种程序,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还是决定不予行政处罚,都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决定。

但不论是武汉大学论文事件还是广西亮证事件,都没有看到处理决定。那么请问,公安机关上门劝人删除视频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不是行政执法活动?如果是,执法结果是什么?如果不是,那公安机关半夜上门是在干什么?是否违反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

公安机关上门的逻辑都是:你要删视频,不然你可能违法,行政拘留你。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不删视频,视频发布者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如果合法,那为什要删除?如果违法,那为什么不直接行政处罚?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要明确说明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可能违法”就会使行为性质处于一种薛定谔的状态,行为人自身无法判断,最后违不违法由执法机关说了算,这就从法治转向了人治。

有一种说法是,视频内容涉嫌散布他人隐私或者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在武汉大学事件中,杨某某同学的学位授予是国家行为,授予依据是其毕业论文,论文内容公开,且公民有权利监督举报学术不端行为。这个视频没有侵犯杨某某同学个人隐私,举报监督有理有据,不属于无故侵扰他人。更不可能把公民监督活动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以该事件中,公安机关半夜上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别人看了你发的视频,自杀了(产生了严重后果),你要为此承担责任。”这种说法简直离谱。小偷被人说是小偷,自杀了,难道说他是小偷的都要为此承担责任?那国足万一自杀一个,全国人民都要担责喽?说回来,发的视频没有虚构、侮辱、诽谤,内容合法,为什么要承担责任?给不法行为让步吗?

在广西亮证事件中,“我要’亮证’了”,现场开盒对方个人身份信息这两个事实足以怀疑对方存在不法行为,即便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也应当被检举监督不法行为的活动所容忍。更何况,如果没有这个视频,我们还不知道广西防城港还有这么一位“厉害”的人物。

所以,希望两地的公安机关说明一下,案涉的视频到底是哪里有问题,什么地方违法了,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也好让我们学习一下。唯有公开透明,方能以儆效尤,亦让公众知所避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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