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向政府申请调处却遭遇“石沉大海”,是不少村民维权时遇到的困境。近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政府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给出明确答案—— 村民李某某因5.38 亩承包地被收回、补偿不合理,申请政府调处却未获任何回复,在本所律师代理下提起复议,最终复议机关责令政府限期依法处理。这起案例明确了基层政府调处土地争议的法定职责,为农村土地维权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件背景
二、争议焦点 1. 新区管理中心是否为适格调处主体? 2. 不回复申请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3. 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权益是否受保护? 三、被申请人辩称 1.土地收回、补偿分配是李某某与村委会的平等民事主体纠纷,应通过仲裁、民事诉讼解决,行政机关无调处职责。 2.补偿标准经村民会议民主决议,李某某已领取多年补偿,视为认可方案,行政机关无需干预。 3.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签收后无需回复,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胜诉结果 1.明确调处法定职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新区管理中心作为辖区基层行政机关,负有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法定职责。 2.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管理中心2025 年 12 月 24 日签收申请后,长期未处理、未书面回复,违反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3.责令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协商处理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五、法律意义 1.乡镇、新区管理中心等基层行政机关,对辖区内土地承包争议负有法定调处义务,不得以“民事纠纷” 为由拒绝履职。 2.收到争议调处申请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并实质处理,“不回复、不处理” 构成违法。 3.土地承包权益以户为核心,家庭成员变动不影响整户权益,按人头发放补偿违反法律规定。 六、律师策略 1.援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基层政府调处土地争议的法定职责,打破“民事纠纷无需行政介入” 的抗辩。 2.提交EMS 签收记录、申请书等,证明管理中心签收后长期不回复、不处理,构成典型行政不作为。 3.强调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反驳“按人头发放补偿” 的违法性,为调处争议奠定事实基础。 七、温馨提示 1.向政府申请调处土地争议时,务必通过EMS 邮寄,保留快递单、签收记录、申请书,作为履职证据。 2.土地承包争议可向乡镇政府、新区管理中心申请,拒绝回复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3.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变动不影响权益,不合理补偿方案可申请调处或复议。 八、结语 李某某的胜诉,本质是对基层政府“消极履职” 的纠偏。农村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承包争议不仅关乎民事权益,更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公正调处。 对于农民而言,遇到土地收回、补偿不公等问题时,不必因行政机关推诿而退缩。只要保留书面申请、签收记录等证据,借助专业律师力量,就能通过行政复议倒逼政府履职。而对于基层政府而言,此案更是警示:调处土地争议是法定职责,“不回复、不处理” 的消极行为,终将被法律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