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继子拿出一张写有“无需返还”的纸条,声称二老当年的出资是赠与。
如果这是赠与,她就拿不到一分钱。
律师当庭指出:恰恰是这张“赠与凭证”,反证了对方不存在赠与意思表示。
一场关于“定性”的博弈
一位女士的丈夫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这本该是家庭内部协商解决的问题,但继子提出了一项主张:当年二老购买这套房屋时,她和丈夫的出资,应当视为赠与。
为了证明这一点,继子出示了一张写有“无需返还”字样的凭证。
如果“赠与”成立,这套房产就与她无关——她是配偶,却可能拿不到属于自己的份额。
接手这个案子的是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俊杰律师。他没有急于反驳证据的真实性,而是做了一件更重要的事:重新定义案件的法律性质。
张律师指出:这张“赠与凭证”恰恰反证了对方不存在赠与意思表示。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是赠与,为什么要专门写一张“无需返还”的凭证?这张凭证的存在,恰恰说明出资的性质本身是存在疑问的,是需要特别说明的。
据此,张律师主张本案实质应为共有财产分割纠纷,而非赠与关系。
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案件被成功定性为共有权确认与分割纠纷,当事人拿到了自己在该房屋中应有的产权份额。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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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遗嘱遇上“假公证”:一个打了四年的官司
一位当事人用虚假资料,成功骗取了“自己是父母唯一继承人”的公证书,将父母遗留的房屋办至自己名下。随后,他又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该房屋无偿“赠与”给前妻。
另一位继承人委托张俊杰律师时,遗产已经在被转移的过程中。
张律师接案后做的第一件事,不是起诉,而是抢时间。他发现该房屋正在更名给前妻的手续办理过程中,立刻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这套即将被转移的房产。
与此同时,他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提交了律师意见,详细说明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事实。公证处经核查后,撤销了那张“唯一继承人”的公证书。
但诉讼并未因此变得简单。当事人随后向法院递交了一份“遗嘱”和证人证言,声称父亲已经将房产遗留给其本人。
张律师对这份遗嘱进行了审查,发现存在多处疑点: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见证人身份存疑、遗嘱内容与当事人生前行为模式不符。他向法院提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二审。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析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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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忽略的维度:抚恤金不是遗产
一位因公牺牲的职工,留下了抚恤金和伤亡特殊补助金。这笔钱如何分配?前妻所生的女儿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
但张俊杰律师提出了一个被很多人忽略的法律问题:抚恤金、伤亡特殊补助金不属于遗产,不适用法定继承均分规则。
他的委托人是谁?是死者的现任配偶,以及他们身患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未成年儿子。
张律师在庭审中论证:这类款项的立法目的,是抚慰与死者生前存在紧密生活依附、深厚情感联结的近亲属。分配时应当优先保障依赖死者抚养、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亲属。
反观原告——死者与前妻所生之女,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此后多年与死者彻底断绝联系。死者患病期间,她从未探望、照料;死者牺牲后的丧葬事宜,她全程缺席。
法院全面采纳了张俊杰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身患疾病的未成年子女及配偶合计取得了四分之三的分配份额。
这不是“均分”的结果,而是法律对“亲疏远近”和“特殊困难”的精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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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单独说继承纠纷?
很多人以为,继承纠纷就是“分遗产”。但在张俊杰律师看来,继承纠纷的核心从来不是“分”,而是确认权利。
第一个案子,表面是“赠与还是借款”之争,实质是配偶产权份额的确认;第二个案子,表面是遗嘱效力之争,实质是恶意转移遗产行为的追回;第三个案子,表面是抚恤金分配之争,实质是弱势亲属(重病未成年子女)的优先保护。
三个案子,三种“定性”,最终都指向同一个结果:当事人拿回了属于自己的份额。
这背后反映的是一个现实:在继承纠纷中,法律定性往往比证据多寡更重要。同样一套证据,是认定为“赠与”还是“共有”,结果天差地别。
张俊杰律师执业16年,坚持亲自办案、亲自出庭。他经手的继承纠纷覆盖了法定继承、遗嘱效力确认、赠与与借贷定性、抚恤金分配、遗产被恶意转移后的追回等几乎所有细分领域。
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的纠纷,不妨先弄清楚一件事:你面临的到底是“分多少”的问题,还是“该不该分”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答案,往往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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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杰律师 |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16年,亲自办案,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领域。
(本文内容基于公开判决文书整理,已做脱敏处理。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有需要请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