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被申请人入场申请人项目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金,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系基于案涉项目承包单位责任,以项目参保方式为被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黄某某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本案二审法院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认定无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之规定,黄某某虽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黄某某系农村居民,其到某某公司入职时并未年满60周岁,其参保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月仅130元-140元,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同时,黄某某并无任何其他收入来源,其待伤病恢复后仍需要通过劳动维持生计,故其因为工伤造成的医疗困难及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客观存在,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用工主体即某某公司赔偿黄某某诉请的各项费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本案中,黄某某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从事劳动生产,黄某某现因工伤致残,其劳动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受到了不利影响。
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不相同,黄某某确实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某某公司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黄某某已经办理过退休手续,故黄某某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其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作为用人单位的某某公司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在案已认定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形成之证据链后依法判决确认某某公司应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具体裁判理由原审判决已逐一阐明,本院不再赘述。某某公司主张黄某某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靖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段彪永律师点评和建议: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其没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一般不能认定为农民工和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农民工和用工单位虽然没有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实务中一般将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比较有争议的实务问题。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部分裁判机关认为,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不论是否办理城镇职工退休手续,都不再支持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裁定一锤定音: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支持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心理由就是,农民工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从事劳动生产,农民工因工伤致残,其劳动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受到了不利影响,从而真正保护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