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与司法保障机制

2026/05/22 00:14:30 查看107次 来源:黄钊律师

摘 要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市场化工具。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正式启动上线交易,覆盖电力行业约两千家重点排放单位,已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然而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不明确,对其属于行政规制工具、财产权利还是金融资产的定性直接影响交易规则设计和司法救济途径。本文系统分析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三种学说,论证将其认定为特殊用益物权兼具金融资产属性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分析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的主要类型,并就碳排放权的司法保全、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和碳交易合同效力认定等司法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

碳排放权 碳交易 法律属性 用益物权 司法救济

一、问题的提出

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向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落实双碳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个履约周期的交易。然而碳市场建设中的法律供给明显滞后于政策推进。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和交易规则在现行立法中缺乏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为企业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管理提供了制度框架,但对碳排放权的私法属性、交易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较为原则,碳市场运行中的诸多法律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

二、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学说争议与评析

关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存在行政规制权说、财产权说和金融资产说三种主要观点。行政规制权说认为碳排放权本质上是政府对企业碳排放行为的行政规制工具。配额是政府发放给排放企业的行政许可证。财产权说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型的无形财产,配额的稀缺性使其具有交换价值。金融资产说认为碳排放权已经具备了金融产品的特征,碳期货和碳期权合约等碳金融衍生品在碳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倾向于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兼具行政规制功能和财产权属性的特殊权利类型。在权利性质上可以将其认定为一种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的特殊用益物权制度变异形态。

三、碳交易纠纷的主要类型

第一类是配额分配纠纷。政府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碳排放配额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第二类是碳交易合同纠纷。碳排放权买卖双方在交易价格和交割方式等方面产生的合同纠纷。第三类是碳金融衍生品纠纷。碳配额远期交易和期权交易等碳金融衍生品合约引发的纠纷。第四类是碳配额强制执行纠纷。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冻结和拍卖债务人碳排放配额的合法性和程序问题。

四、司法保障机制的完善

在碳配额保全方面应当明确碳排放配额的查封冻结和拍卖规则。在碳交易合同方面应当建立碳交易的准入制度和合同备案机制。在碳金融监管方面应当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在碳纠纷解决方面应当推动建立专门的碳交易纠纷仲裁和调解机构。

五、结语

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推动碳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碳排放权交易法即将出台的背景下应当加强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和司法保障机制的研究。通过立法明确碳排放权的财产权地位完善碳交易的监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S].2024.
[2]曹明德.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J].中国法学2023(5).
[3]吕忠梅.碳达峰碳中和的法律保障[J].法学评论2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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