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允许母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代表全资子公司向侵害子公司利益者提起诉讼。这一制度突破填补了公司集团治理中的追责空白,对于保护母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条款在适用主体范围上的严格限制可能削弱制度的实际效用。本文以母公司股东与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关联为分析起点,系统论证将适用范围从全资子公司扩展至控股子公司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上,探讨双重代表诉讼与单层代表诉讼的程序衔接问题,包括前置程序的协调、诉讼费用的承担和胜诉利益的归属等,并对防止双重代表诉讼被滥用的配套机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双重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集团化经营已成为现代企业的主流组织形态。母公司通过设立或收购子公司的方式开展多元化经营,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间接的经济利益。当子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子公司自身怠于追究责任,母公司股东的利益将间接受损。然而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传统框架下,母公司股东只能代表母公司提起诉讼,不能直接跨越公司层级代表子公司追责。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首次确立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该制度在适用主体、前置程序和诉讼利益归属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需要细化的问题。
二、双重代表诉讼的制度价值与适用主体扩展
双重代表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填补公司集团治理中的追责真空。当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管侵害子公司利益而母公司董事会怠于追究时,母公司股东通过双重代表诉讼可以直接保护自身在子公司中的间接利益。然而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局限于全资子公司可能过于狭窄。实践中大量公司集团采用控股而非全资的子公司的形式。如果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百分之九十的股权但仍有百分之十的外部小股东,母公司股东将无法提起双重代表诉讼。这一定位减弱了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空间。未来在司法解释中应当考虑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母公司持有绝对控股权的子公司。
三、双重代表诉讼与单层代表诉讼的程序衔接
双重代表诉讼在程序上需要处理与单层代表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在母公司股东提起双重代表诉讼的同时,如果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也提起了单层代表诉讼,两个诉讼的关系应当如何协调。在诉讼费用承担方面,双重代表诉讼涉及两个层级的公司主体,诉讼费用的预缴和最终承担需要明确规则。在胜诉利益归属方面,双重代表诉讼胜诉后获得的赔偿应当归属于子公司,母公司股东通过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股权间接获益。
四、双重代表诉讼滥用风险的防范
双重代表诉讼涉及母公司股东跨越母公司直接代位子公司行使权利,其中蕴含一定的诉讼滥用风险。母公司竞争对手可能通过收购少量母公司股份的方式获取提起双重代表诉讼的资格,然后通过诉讼施压干扰子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建议引入诉讼担保机制和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制度以防范可能的滥用风险。
五、结语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引入是公司法修订的重要制度创新。未来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合理扩展制度的适用范围、优化双重程序与单层程序的衔接机制并建立防止诉讼滥用的保障制度,使该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公司规范治理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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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旭东.新公司法释义与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4.
[3]朱慈蕴.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制度逻辑[J].清华法学20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