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机制

2026/05/22 00:50:45 查看64次 来源:黄钊律师

摘 要

刑事速裁程序在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是制度运行中的核心问题。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速裁程序以被告人认罪认罚和同意适用为前提,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是速裁程序正当性的基础。2025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关注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然而实践中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行使面临信息不对称、法律帮助不足和撤回权保障不力等问题。本文系统分析速裁程序选择权的权利内涵与行使条件,探讨被告人知情权保障与程序选择之间的关系,并就被告人反悔后撤回程序选择权的保障机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速裁程序 程序选择权 被告人权利 知情权 刑诉法修改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速裁程序自2018年入法以来适用比例逐年上升。速裁程序以简化庭审环节和缩短审理周期为主要特征。被告人同意适用是速裁程序启动的前置条件,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对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被告人选择速裁程序意味着其放弃了普通程序中的完整庭审权利。被告人在作出这一选择前应当充分了解速裁程序的性质和后果。然而实践中被告人对速裁程序的了解程度有限。

二、程序选择权的权利内涵与行使保障

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核心内涵包括接受速裁程序的权利和拒绝速裁程序的权利两个方面。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必须是自愿和明智的选择。被告人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法院在开庭时当庭核实。法院在核实被告人同意时应当告知其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辩护律师在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之前应当向被告人详细解释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三、被告人撤回程序选择权的保障

被告人在速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享有撤回同意的权利。法院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不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或者在庭审中翻供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重新审理。被告人撤回同意后,其在速裁程序中作出的有罪供述能否在后续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是实践中需要处理的程序问题。

四、值班律师在程序选择中的实质帮助

值班律师制度是保障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重要配套机制。值班律师应当向被告人详细解释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的量刑结果和权利放弃的范围。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应当从形式告知向实质建议转变。对于认罪基础存在疑问或案件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值班律师应当建议被告人选择普通程序审理。为提高法律帮助的实效性,应当保障值班律师在签署具结书前有充分的时间与被告人进行沟通。

五、结语

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是速裁程序正当运行的基石。在2025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建议将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作为速裁程序完善的重要内容。通过知情权保障、撤回权确认和值班律师实质帮助等多重机制,确保被告人在充分知情和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程序选择。只有在程序选择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才具有正当性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
[2]陈瑞华.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反思[J].中国法学2024(4).
[3]熊秋红.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程序选择权[J].法学研究2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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