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主动脉夹层急诊手术,保险公司称“先天性畸形免责”
辛集市的王先生(化名)多年前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涵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某日,王先生突发剧烈胸背部撕裂样疼痛,被紧急送往医院,经主动脉CTA检查确诊为“Standford A型主动脉夹层”。医院立即为他实施了急诊手术——升主动脉置换+主动脉弓部重建+支架象鼻术。手术历时近10个小时,术后在ICU监护治疗多日,总医疗费用高达30余万元,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约17万元。
出院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希望能报销自付的17万元医疗费用。然而,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作出了拒赔决定。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属于免责范围。王先生年轻(40余岁)即发生主动脉夹层,保险公司推测其可能患有“马凡综合征”或其他结缔组织病,而马凡综合征属于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由此导致的主动脉夹层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要求王先生提供基因检测报告以排除马凡综合征,王先生因经济原因未做检测,保险公司遂以此为由拒赔。
王先生感到十分冤枉:自己从来没有被诊断过马凡综合征,医生也没有说他有这个病。主动脉夹层是一种急症,难道因为没有做基因检测,就要自己承担全部医疗费?他认为保险公司的要求过于苛刻,于是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二、律师介入:聚焦“免责条款的举证责任”与“推定免责的合法性”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韩玉龙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畸形免责”为由拒赔,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王先生的主动脉夹层确实是由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所导致。保险公司仅凭“年龄较轻”就推测王先生患有马凡综合征,属于毫无证据的猜测。王先生没有马凡综合征的典型体征(如身高臂长、晶状体脱位、蜘蛛状指等),病历中也无相关诊断。保险公司要求王先生自费做基因检测来“自证清白”,实质上是将举证责任非法转移给被保险人,违背了法律规定。律师团队主张,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医学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王先生患有先天性遗传病,更不能以此拒赔。
主动脉夹层不等于马凡综合征:主动脉夹层的病因多样,包括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外伤、医源性损伤等,马凡综合征只是其中极少见的一种原因(约5%)。绝大多数主动脉夹层患者并不患有马凡综合征。王先生有多年高血压病史,高血压是主动脉夹层最常见、最主要的原因。保险公司将主动脉夹层与马凡综合征强行关联,缺乏医学依据。律师团队调取了王先生的病历,其中明确记载“高血压病3级”,医生分析夹层发生与长期高血压控制不佳有关,并未诊断马凡综合征。
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合同中的“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向王先生明确说明了“马凡综合征等遗传病不赔”?王先生表示,从未有人向他解释过这一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王先生不产生效力。
“先天性畸形”的合理解释:马凡综合征确实属于先天性遗传性疾病,但王先生并未被诊断为此病。保险公司在没有诊断的情况下自行“推定”,是滥用免责条款。即便王先生存在某种未知的结缔组织病,也应当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而非保险公司自行判断。法院不应支持保险公司的这种“有罪推定”。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保险合同对“先天性畸形”的范围没有明确列举,存在解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王先生认为高血压导致的主动脉夹层不属于先天性畸形,这种解释是合理的。
实际治疗的必要性与保险的保障功能:王先生的主动脉夹层手术是急诊救命手术,医疗费用真实发生。保险公司以一条“莫须有”的免责条款拒赔,将使医疗险的保障功能彻底丧失。法院应当站在保护被保险人的角度,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无理拒赔。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17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交涉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先生的主动脉夹层系“先天性畸形”所致,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医疗险保险金17万元(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王先生拿到赔款后,用于术后康复和降压药物费用,他对律师团队的专业帮助表示由衷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