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保险拒赔君审律师快速获赔25万:爆发性心肌炎,不符合重疾拒赔重疾险

2026/05/22 10:44:57 查看16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一、案情回顾:爆发性心肌炎抢救,保险公司称“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疾”

永康市的胡女士(化名)曾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某日,她因突发胸闷、呼吸困难、意识模糊被紧急送医。入院后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心源性休克、恶性心律失常、心功能急剧下降。医院诊断为“爆发性心肌炎(重症)、心源性休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胡女士在ICU接受了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临时心脏起搏器植入、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抢救治疗,住院近一个月才脱离危险,但心功能仍未完全恢复。

出院后,胡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她认为,爆发性心肌炎病情之严重、治疗之复杂,完全符合普通人认知中的“重大疾病”。然而,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了拒赔决定。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心肌病”“深度昏迷”等,但并未将“爆发性心肌炎”列入保障范围。胡女士的病情虽然严重,但不符合合同中任何一项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例如,深度昏迷未满96小时,心肌酶未达到心梗标准,心肌病的诊断标准也未满足),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

胡女士感到非常失望:自己差点死在ICU,花了十几万医疗费,保险公司却因为合同里没写“爆发性心肌炎”就不赔。她认为保险公司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在家人支持下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二、律师介入:挑战“疾病定义不周延”与“合理期待原则”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赵晶晶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1. 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的合理期待,是在罹患严重疾病、生命受到威胁时获得经济支持。爆发性心肌炎的病情严重程度、治疗费用、对健康和生命的影响,绝不亚于合同中列明的许多重疾(如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心肌病等)。一个理性的投保人,不会认为保险公司将“爆发性心肌炎”排除在保障之外是公平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运用合理期待原则,填补合同条款的漏洞。

  2. 合同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将“爆发性心肌炎”排除在重疾范围之外,实质上是一种隐性免责(限缩保障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时明确告知投保人哪些疾病不保。胡女士表示,投保时业务员从未提及“爆发性心肌炎不赔”,也从未解释过“严重心肌病”等条款的具体标准。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不能以“不属于合同约定”为由拒赔。

  3. 参照“严重心肌病”条款进行类比:虽然合同中未列明“爆发性心肌炎”,但列明了“严重心肌病”。心肌炎与心肌病不同,但爆发性心肌炎导致的后果(心功能严重受损)与心肌病相似。胡女士出院后心功能仍为NYHA III级(中度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40%,符合一些重疾险合同中“严重心肌病”的理赔标准。律师团队主张,应当对“严重心肌病”作扩大解释,将病毒性心肌炎导致的心功能严重损害纳入保障范围。

  4. 深度昏迷条款的适用:胡女士在ICU期间曾使用呼吸机约72小时,未达到部分重疾险对深度昏迷“持续使用呼吸机96小时以上”的要求。律师团队指出,该96小时标准过于机械,不合理地排除了大量真正危重的患者。胡女士的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曾低至6分(重度昏迷),虽未满96小时,但已足以证明其病情的严重性。法院应当根据实际病情,而非机械的时间标准来判断是否符合“深度昏迷”的实质。

  5.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保险合同未明确列明“爆发性心肌炎”,也未明确排除。对于这种“既未列入也未排除”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胡女士认为爆发性心肌炎应属于重大疾病,这种解释是合理的。

  6. 参考司法实践:近年来,爆发性心肌炎的理赔纠纷逐渐增多,各地法院的裁判趋向于保护被保险人。许多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爆发性心肌炎,且其严重程度不亚于合同列明的重疾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律师团队收集了多份类似案件的胜诉判决,作为本案的参考。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25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代理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为,胡女士所患的爆发性心肌炎病情危重,治疗复杂,对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其严重程度不亚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合同约定重疾”为由拒赔,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判决保险公司向胡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

胡女士拿到赔款后,用于后续心脏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她对律师团队的专业帮助表示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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