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看似简单的数字,为何总有争议?
在刑事案件里,数字从来不只是数字。一起案件查办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份起诉意见书里写着这样一句话:“涉案房产在案发时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上涨,应以案发时市场价值认定。” 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对于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这或许只是一个量刑数字的差异,但在我们看来,这背后是一套关于公平的逻辑问题。尤其是在受贿案件中,房屋、车辆这些财物的价值,到底应该定格在“收受的那一刻”,还是按“案发时”重新计算?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刑期是在三年以下,还是在十年以上。
表象:实务中的两种标准与不公平的风险
很多家属在找我的时候,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叶律师,我家那位收东西的时候,那房子也就那个价,现在这么多年过去了,房价涨了,凭什么按现在的价格算?家属的困惑,恰恰切中了实务中曾经长期存在的争议。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细则来规定受贿财物价值的认定时间。这就导致了一种无奈的局面:有的办案部门为了操作简便,倾向于按案发时的市场价值来定。毕竟,要回溯五年、十年、十五年前的物价,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去调取当年的交易凭证和评估数据。
但这种“简便”对当事人而言,往往意味着极其沉重的代价。几年前,我们曾办理过一起外省的受贿案。当事人收受了一套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算是一笔不菲的数额。但等到案发时,因为市场行情变化,这套房产的评估价大幅飙升。检方据此认定了更高的受贿数额。我提出异议:价格上涨部分并非当事人收受财物时所能预见,这种市场波动的红利不应该被折算成他的罪责。 虽然这部分的升值所得可以依法追缴,但如果把差额计入受贿金额,就混淆了“违法所得”与“市场自然增值”的界限。遗憾的是,当时因为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支撑,我们的观点在前期并没有被采纳。
本质:司法解释定调的底层逻辑
转机出现在案子移送到法院之后。经过多轮庭审沟通和案例检索,我们坚持了一个核心逻辑: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交易的价值应当锁定在交易发生的那一刻,即财物的市场价格或实际价值。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纠正了指控中金额认定的偏差,按照收受时的价值做出了判决。这个案子办完之后,我并没有感到轻松,因为我知道在各地依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乱象。直到后来,相关的司法解释终于出台,明确了一条规定:受贿数额按照收受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实际价值予以认定。 这不仅是对办案实务的纠偏,更是对刑法谦抑精神的回归。
延伸:股票、股权这类“波动资产”,怎么认定?
如果说房产、车辆的认定已经逐步清晰,那么股票、期权这类特殊资产的认定,则更考验对公平的把握。这类资产的价值在短时间内可能大起大落,如果一个人收受股票时,它的票面价与案发时的交易价完全不是一个概念。针对这一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明确的区分处理规则。
我们曾在一些经济犯罪辩护中反复论证过这个逻辑:对于收受股票这类特殊财产,如果当事人实际获利了,那么受贿数额按照实际获利计算;如果当事人不仅没获利,反而出现了亏损,且没有实际套现,这种情况下,就应以案发时的真实市场价值扣除投入成本来计算。 举个例子,如果收受时价格较高,但案发时大跌,导致当事人实际上吃了亏,我们不能强行将一个亏损的商业行为认定为高额的受贿。这个辨析角度,在当前的辩护实务中非常重要。家属们可能觉得这些法理绕口,但你们只需要记住一点:搞清楚核心数字的认定标准,有时候比争论是否构成犯罪本身,更能起到实际减轻刑期的效果。
落到心安处:家属现在最该做的一件事
讲了这么多法理和案例,其实想告诉各位家属一个最朴素的道理:在涉及财产类犯罪的辩护中,数字的精准度就是自由的长度。 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境,且涉及的受贿财物主要是房屋、车辆这类实物,现在最值得做的一件事,不是四处托人打听,而是去翻一翻旧物,找一找凭证。当年的二手房交易合同、车辆购置发票、甚至是用以证明当时市场价的公开信息截图,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纸片,往往就是律师在法庭上最有力的武器。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有多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错过了把关键证据固定下来的时机。 很多时候,影响最终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和家属意识到它的重要性之前,就已经悄然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手里的书面材料有没有用,或者拿不准这个阶段的重点在哪里,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很多家属第一次来,也只是想弄清楚事实。这很正常。我们先把事儿理一理,看看到底什么才是当前最重要的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