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三工”要素中工作时间的界定规则在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中,工作时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实践作用,其核心功能是界定伤害是否发生在职工应当履行工作职责的时段内,从而为工伤认定提供基础前提。 (一)“三工”要素中工作时间的作用 THE RAINS 首先是作为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大多数工伤情形需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这一前提。 其次是连接行为与职责的时序依据,用于判断职工受伤时是否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而非私人活动时间。 第三是覆盖非传统工时场景,不仅包括标准工作时间,还涵盖加班、临时指派任务、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等时间。 (二)“三工”要素中工作时间的地位 THE RAINS 一是辅助性但不可或缺的要素,虽然“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但“工作时间”是证明该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辅助要件,用于限定适用范围。二是从“形式化”向“实质化”转变,依据2025年11月人社部发布的《意见(三)》,工作时间的认定不再拘泥于固定工时,而是聚焦于“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体现对灵活用工形态的回应。 (三)“三工”要素中工作时间认定规则与判断原则 THE RAINS 根据最新权威公开资料,“三工原则”中“工作时间”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等文件,其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的认定规则要点如下: 1、法定与约定时间。包括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的工作时间。 2、临时指派与特定任务时间。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3、加班时间。无论是否提前申请,只要是为用人单位利益进行的额外工作时间。 4、预备与收尾性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活动所占用的时间。 5、合理延伸时间。如工作间隙、用餐、如厕等解决必需基本生理需要的时间,若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且与工作相关,通常也被视为工作时间。 6、因公外出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时,途中及合理停留时间(如用餐、休息)可视为工作时间。 此外,工作时间的判断原则是: 1、相关性原则。时间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 2、延展性原则。根据行业特点,工作时间可合理延伸(如值班、弹性工作制)。 3、合理性原则。是否符合常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避免机械适用。 例如,职工在正常下班后自愿加班完成紧急任务受伤,若能证明系为用人单位利益而工作,即使未获批准,也可能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受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