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解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校大学生附条件不起诉案

2026/05/28 08:08:18 查看4次 来源:李荣维律师

一张被借走的银行卡,一次不该发生的“兼职”

2025年3月,本市某区某高校的男生宿舍里,大三学生赵某正对着手机发呆。屏幕上是一条银行短信,提示他的账户被冻结了。他以为是诈骗短信,没太在意。

三天后,两名民警出现在宿舍楼下。

赵某今年二十一岁,云南某市人,是这所高校计算机专业的大三学生。他的成绩在班里排中上游,参加过两次省级编程比赛,拿过一个三等奖。班主任对他的评价是:“这孩子踏实,话不多,做事认真。”他的父母在老家开了一家小五金店,收入勉强够一家人的开销。赵某每个月的生活费是一千块钱,除了一日三餐,基本剩不下什么。

2025年春节过后,赵某做了一个决定:找一份兼职。

起因很简单——他谈了一个女朋友,是隔壁师范学院的。两个人的花销不多,但偶尔出去吃顿饭、看场电影,一个月也要多花三四百块。赵某不想问家里多要钱,就在网上找兼职信息。

2月底的一天,他在一个QQ兼职群里看到一条消息:“招兼职,日结,不用出校门,有银行卡就行。”

他加了对方的QQ。对方自称是“电商公司的财务人员”,说他所在的公司每天有大量的货款需要走账,但公司账户的日转账额度有限,需要借用一些个人账户帮忙分流,每笔过账给千分之五的手续费。

“不用你出钱,钱进来你帮我转出去就行,全程不超过半小时。”

“一天能挣一百到三百,看当天走账量。”

赵某犹豫了两天。他上网查了一下,确实有一些电商公司因为账户限额需要分流走账。他又问了群里几个“做过”的人,对方都说“没问题”“很正规”。

他最终还是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和身份证照片发给了对方。

3月初的一天,对方在QQ上通知他:“今天有一笔,注意查收。”

半个小时后,赵某的手机收到银行短信:到账12000元。

他按照对方的要求,把这笔钱分两次转到了对方指定的两个账户上。转账完成后,他把转账截图发给对方。五分钟后,对方给他转了六十块钱的手续费。

第一次就这么简单。六十块钱,够他和女朋友在学校食堂吃好几顿了。

此后半个月里,赵某先后帮对方走了四次账,总金额大约五万元。他拿到了不到三百块钱的手续费。

他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参与什么。

直到他的银行卡被冻结。

直到那两名民警出现在宿舍楼下。

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显示:赵某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赃款。上游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有好几人,涉案总金额超过二十万元。赵某帮助转移的这五万元,是其中的一部分。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赵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他的辅导员接到派出所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了公安机关。这位四十多岁的中年男老师站在办案区门口,半天说不出话来。他给赵某的父母打了电话。电话那头,赵某的母亲直接懵了:“帮信罪?什么意思?我儿子从来不做坏事的啊……”

“不知情”为什么不能直接等于“无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飙升最快的罪名之一。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帮信罪已经连续多年位列全国起诉人数的前五位。

这个罪名打击的对象,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帮助的行为。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提供银行卡”——也就是俗称的“卖卡”“借卡”。

但在这个罪名的司法适用中,有一个长期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帮信罪在主观构成要件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那么其行为就不具备主观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然而在实务中,“应当知道”的边界往往被拉得很宽——只要你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了,办案机关很容易倾向于推定你“应当知道”。一个普通的大学生,社会经验有限,能不能被推定为“应当知道”电诈团伙的操作模式?这才是本案真正需要厘清的核心问题。

在李荣维律师“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的分析框架下,本案有两个需要分层解决的层面:

第一层,实体辩护——赵某在提供银行卡时,主观上是否达到了帮信罪所要求的“明知”程度?

第二层,程序辩护——即使实体上存在争议,本案是否具备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让这个大三学生有机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

这两层辩护策略并非互相排斥,而是递进关系。先争取无罪空间,再争取最好的程序出路。

接受委托后,李荣维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赵某。在询问室里,这个二十一岁的大男孩眼眶是红的。他不是害怕,是懊悔——从被刑事拘留的那一刻起,他就知道自己做了一件极其愚蠢的事。

李荣维律师问了他几个问题。

“对方说自己是电商公司,你有没有核实过这家公司的工商登记?”

“没有……我就看了他QQ空间里发的一些截图,看起来挺正规的。”

“对方给你手续费的比例,你有没有觉得不太正常?”

“千分之五……我当时觉得可能有点高,但我又觉得电商走账量大,好像也说得通。”

“你有没有想过,正规公司为什么要借用一个大学生的私人账户来走账?”

赵某沉默了很长时间,最后说了一句:“我当时只想着挣钱,没想那么多。”

李荣维律师在会见笔记中记下了几个关键事实:赵某是受“电商走账”的虚假名义误导、其收取的手续费比例虽然偏高但并不离谱、其在完成转账后未删除记录也未隐匿行踪。这些客观事实,将在后续的法律论证中发挥关键作用。

从学校到家庭:全面调查背后的多维评估

从看守所出来,李荣维律师团队启动了对赵某案的全方位调查取证。他们的目标不仅是证明赵某主观上缺乏充分的违法性认识,更在于向检察机关展示一个完整的人——这个大三学生不是犯罪团伙的成员,而是一个在缺乏社会经验的年纪里犯下愚蠢错误的年轻人。

第一站:赵某所在的大学。

李荣维律师走访了赵某的辅导员、任课教师和几位同学。辅导员拿出了赵某的学籍档案和成绩单:入学以来没有挂科记录,两次获得院级奖学金,是班里的学习委员。

“他出事后,全班同学都很震惊。”辅导员说,“这个学生我太了解了,他不是那种贪小便宜的人。他就是社会经验太少了,被人利用了。”

一位任课教师告诉李荣维律师:“赵某在课堂上很认真,从来没有旷过课。他家里条件一般,但他从来不因为这个自卑。他找兼职我是知道的,我还提醒过他注意安全……没想到还是出事了。”

室友的评价更加直接:“赵哥那个人,你说他傻我信,你说他坏我不信。他就是太容易相信人了。”

第二站:赵某的家乡。

李荣维律师派出的调查员走访了赵某老家的社区和中学。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说,赵某的父母在这里做了十几年小生意,从没跟人红过脸。赵某从小到大,是街坊邻居公认的好孩子。

赵某的高中班主任已经退休了,但还记得这个学生:“那一届学生里,他考得最好。这孩子特别懂事,知道家里不容易,放假就去五金店帮他爸妈搬货。”

第三站:赵某的QQ聊天记录和转账流水。

李荣维律师对赵某手机中提取的全部聊天记录进行了逐页审查。结果显示:对方在QQ聊天中始终以“电商公司财务人员”的身份出现,反复使用“货款”“走账”“分流”等商业术语,整个话术具备完整的欺骗性包装,足以让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产生错误认知。

在转账流水的审查中,李荣维律师注意到一个对赵某有利的细节:赵某在帮助走账期间,从未更换过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号码或QQ号。他所有行为均使用本人实名账户完成,事后亦未删除任何交易记录或聊天记录。这表明赵某从未意识到自己正在参与违法活动——他的行为模式完全是一个正当兼职者的正常操作逻辑,而非犯罪参与者的隐蔽操作方式。

在此基础上,李荣维律师进一步论证:帮信罪中的“明知”,应当达到能够认识到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程度。而本案中,对方以“电商走账”这一具有表面合理性的虚假名义进行欺骗,赵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其社会认知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存在客观局限,对其适用“应当知道”的推定应更为审慎。

检察听证:为一个大三学生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李荣维律师在充分评估全案情况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个策略性的判断。

从实体辩护的角度,赵某的行为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如果走无罪辩护路线,不是没有希望。但从赵某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来考量,另一条路也许更为稳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根据最高检的相关指导意见,对于在校大学生等特殊群体,也可以参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精神,通过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给予教育挽救的机会。

赵某的情况恰好符合这一政策的适用条件:在校大学生、初犯偶犯、涉案金额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强烈的悔罪意愿。

李荣维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两份文书。第一份是《关于赵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述了案件在“主观明知”认定上的合理怀疑,建议检察机关从无罪角度进行审查。第二份是《关于对赵某适用不起诉处理的补充意见》,从刑事司法政策的角度提出——即使退一步认定构成犯罪,也应当充分考虑赵某的特殊身份和从宽情节,给予其教育挽救的机会。

在李荣维律师的建议下,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召开一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

听证会那天,赵某被从看守所带到了检察院。他穿着一件不太合身的便服,头发有些长,低着头坐在听证席上。他的父母从老家赶来,坐在后面的旁听席上,母亲一直攥着父亲的手。

李荣维律师在听证会上,从三个维度发表了辩护意见:

其一,赵某在本案中的主观认知状态不同于典型的帮信罪故意犯罪。对方以“电商走账”的虚假名义进行欺骗,赵某是在正常的兼职需求驱动下参与其中,其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

其二,赵某案发前系在校大学生,学习成绩良好、品行端正,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记录。本案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其三,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其本人及其家庭均具有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的强烈意愿和良好条件。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和监督条件,比对其直接定罪量刑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检察官在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审查全案材料后,决定采纳辩护人的建议。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考验期内须完成不少于四十小时的公益服务,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思想动态。

从“涉罪人员”到“公益志愿者”

六个月后,赵某顺利通过考验期考核,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最终的不起诉决定。

在这六个月里,赵某做了几件事。他在学校附近的社区做了一百多个小时的志愿服务——给老人搬东西、陪留守儿童做作业、参加社区卫生清理。他完成了所有未修完的课程,在期末考试中拿到了全班第五名的成绩。他还在学校的一次网络安全宣传活动中,站在讲台上,面对几百名学弟学妹,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大家:不要轻易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你可能什么都不知道,但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道”就不追究。

那天讲完之后,辅导员发了一条朋友圈:“我们班最优秀的学生之一,回来了。”

赵某告诉李荣维律师,他打算毕业后考研究生,方向是网络信息安全。“我不能让这件事白发生在我身上,”他说,“我要让更多的年轻人知道,银行卡不是一张普通的塑料卡片——它背后连着法律,连着刑事责任,连着你的一辈子。”

当事人评价

“事情刚发生的时候,我以为我这辈子完了。我一个学计算机的大学生,因为帮人走了几万块钱的账就被刑拘,说出去谁信?在看守所那些天,我整夜整夜地不睡觉,脑子里一遍遍回想那个QQ兼职群里的对话。我恨自己太蠢,也恨那个骗我的人。李律师接手我的案子后,他让我把自己知道的每一个细节都写下来,把聊天记录一条一条翻出来看。后来我才明白,他是在帮我证明,我是被骗的,不是参与犯罪的。他帮我保住了学籍,保住了我的未来。我现在每天出门前都会摸一下口袋里的银行卡,提醒自己:这张卡,从今以后只属于我自己。”

律师价值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高发,大量在校大学生因缺乏社会经验卷入其中。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借卡”不等于“明知他人犯罪”。一个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被“电商走账”等虚假名义欺骗、未获取异常高额报酬、行为全程公开透明、事后未隐匿证据的,应认定其主观认知不足,不具备帮信罪的完整故意。李荣维律师坚持“社会经验推定”与“客观行为反证”相结合的辩护逻辑,为误入歧途的年轻人争取到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结果,让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为迷途者保留了重返社会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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