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解析:开设赌场罪,从主犯到从犯到缓刑的成功辩护案

2026/05/28 08:27:14 查看5次 来源:李荣维律师

一场“兄弟”叫去的牌局,一份长达五年的判决书

2025年正月,年还没过完,本市某县的一条老街里,鞭炮屑还铺在地上,空气中隐约能闻到火药的味道。

孙某站在自家院门口,看着两个穿制服的警察走进巷子。他的妻子正抱着三岁的儿子在堂屋里喂饭,丈母娘在厨房里洗碗,电视里重播着春晚的小品。一切都还在过年的气氛里。

孙某今年三十一岁,本地人,初中文化。十七岁那年父亲病故,他辍学去广东打工,在电子厂干了五年流水线。后来母亲身体不好,他回到老家,在县城一家建材店做搬运工,一个月挣三千出头。2023年,他在亲戚的介绍下结了婚,妻子在镇上一家超市做收银员。两口子的收入加起来不到六千,但日子还算过得去。

警察进门的时候,孙某正在院子里抽烟。他心里一紧,但表面上还算镇定。他知道迟早会有这一天——只是没想到来得这么快,而且是正月里。

“孙某,你涉嫌开设赌场罪,跟我们走一趟吧。”

他的妻子抱着孩子冲出来,站在门口,脸色煞白。

丈母娘从厨房跑出来,手上还滴着洗洁精的泡沫:“你们是不是搞错了?我女婿从来不赌钱的!”

孙某被带走的时候,回头看了妻子一眼,说了一句话:“把孩子带好,我没事。”

他其实不确定自己有没有事。

案子的起因要追溯到三年前。

2022年秋天,孙某的一个发小——刘某,从外地回来了。刘某比孙某大两岁,从小一起在老街长大,关系很铁。刘某在外面混了几年,手上攒了些钱,回来后在本县开了一家茶室。

刘某的茶室开在老街后面一栋三层自建房的二楼,对外说是“茶室”,但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赌档。里面摆了四张自动麻将桌,日常开设“推筒子”“炸金花”等赌局。刘某是老板,负责提供场地、赌具,安排人望风、抽头。

2023年初,刘某找到孙某,说茶室缺人手,让他去帮忙。

“你不用上牌桌,就是帮我管管账,记一下每天谁赢了谁输了,抽了多少水钱。我一个月给你三千块。”

孙某犹豫过。他知道那是赌博,不是什么正经事。但三千块钱——等于他在建材店一个月的工资。他当时正在攒钱准备结婚,女方的彩礼要八万八,他自己手头还差不少。刘某是他从小玩到大的兄弟,他觉得不会出什么事。况且他觉得自己“只是记账的”,又不参与赌博,应该没什么问题。

他答应了。

从2023年3月到2024年10月,孙某在刘某的茶室里做了一年半的账房。每天下午两点到凌晨两点,他坐在角落里的一张旧书桌前,用一本账本记录每一张赌桌上的流水——谁输了多少、谁赢了多少、刘某抽了多少水钱。账本上的数字一天天累积,但他自己从不参与赌博,也不参与分红。他只拿刘某每月给他的三千块钱工资。

2024年10月,刘某的茶室被人举报。公安机关突击检查,当场抓获了刘某和几名赌客。孙某那天正好请假——他的母亲生病,他回乡下照顾了三天。

但这个案子并没有就此结束。

公安机关在后续侦查中,通过扣押的账本和赌客的供述,确定了孙某在茶室中的角色。经司法审计认定,在孙某参与记账期间,该赌场的总抽头渔利数额约为18万元。

2025年正月初十,孙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8万元——这个数字意味着,如果孙某被认定为主犯,他将面临至少三年的实刑。

他妻子抱着三岁的儿子去看守所给他送衣服,隔着玻璃,孩子奶声奶气地叫了一声“爸爸”。孙某在玻璃那头眼泪直接掉了下来。


茶室里的角色: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开设赌场罪,是近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随着网络赌博和线下赌档的此起彼伏,这类案件在云贵川渝地区长期处于高发态势。

但这个罪名的一个关键问题,往往在办案初期被忽略:开设赌场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不同参与者的角色和地位必须严格区分。

谁是赌场的实际控制人?谁是出资人、组织者、利润分配者?谁是仅仅受雇从事一般性劳务的打工者?

这其中的刑事责任差距是巨大的。主犯要对全案负责,面临三年起步的量刑;而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实务中争取缓刑的空间要大得多。

在李荣维律师“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的分析框架下,本案的第一把刀,就是厘清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的真实角色——他到底是赌场的“老板之一”,还是一个被发小喊来记账的“打工者”?

接受委托后,李荣维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孙某。

“你入股了吗?”

“没有。”

“茶室的利润你有没有分过?”

“没有。我就是每个月拿三千块钱的死工资。”

“刘某一开始怎么跟你说的?”

“他说就是帮他记账。他说他不会害我,说万一出了事也跟我没关系。”

“茶室的其他工作人员还有谁?”

“还有两个望风的,一个搞卫生的。都是刘某雇的人。”

“他们拿多少钱?”

“跟我差不多,一个月两千五到三千。”

李荣维律师在会见记录中逐条记录了这些问答。一个事实轮廓已经初现:孙某在茶室中的地位,与其他受雇人员处于同一层次。他不是合伙人,不是出资人,不参与决策,不参与分红。

但这些还远远不够。要让法院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需要用客观证据将孙某与主犯刘某之间的角色差异,用清晰可见的方式呈现出来。


从账本到银行流水:一套关于“角色”的证明体系

从看守所回来,李荣维律师团队立即开始了紧张而有序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一次的调查重心,不是孙某做了什么——他记账的事实是清楚的——而是他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什么位置。

第一项工作:调取孙某的银行流水和收入记录。

李荣维律师调取了孙某在茶室工作期间的全部银行流水记录。流水显示:孙某的账户每月确实有一笔3000元的工资入账,来自于刘某的个人账户,备注栏写着“工资”两个字。除此之外,孙某的账户没有任何来自茶室经营收入的分红或利润分配记录,没有大额资金的进出,也没有与赌客之间的任何资金往来。

李荣维律师将孙某的工资流水与刘某的账户流水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清晰地呈现出两条截然不同的资金曲线:刘某的账户在茶室经营期间每月有数万元甚至十余万元的涉赌资金流动,而孙某的账户每个月只有一笔三千元——不多不少,准时准点,像一个普通的工薪族。

第二项工作:提取全部涉案人员的供述和证人证言。

李荣维律师逐页审查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重点梳理了刘某及其他共犯的供述内容。

刘某在多次讯问笔录中均明确承认:茶室是他一人出资开设的,场地是他租的,赌具是他买的,孙某等人是他雇来帮忙的。他在一次讯问中说:“孙某就是个记账的,我给他开工资。茶室赚的钱跟他没关系。”

其他几名赌客和工作人员的证言,也与刘某的供述高度吻合。没有人提到孙某有参与分红、参与决策或参与组织赌局的行为。一名望风人员在证言中说:“孙某跟我一样,都是刘哥雇的人。”

第三项工作:走访孙某的家庭和社会背景。

李荣维律师走访了孙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孙某一家人在这条老街上住了二十多年,街坊邻居都了解他们的家境。孙某的父亲去世得早,他十几岁就辍学打工,供妹妹读书。家里的住房是二十年前盖的老平房,没有翻修过,家里最值钱的东西是一台几年前买的三十二寸电视机。

老街的一位邻居说:“小孙这个人命苦。他要不是被刘某拉着去记账,现在也不会出事。他跟刘某不一样,刘某是赚了钱买了车,小孙连摩托车都没一辆。”

第四项工作: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李荣维律师还专门制作了一份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全国范围内、尤其是本省辖区内近三年来与本案案情相似的开设赌场罪生效裁判。报告显示:对于在赌场中从事一般性记账、望风、保洁等劳务性工作,未参与出资、未参与分红、未参与组织决策的行为人,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多数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在整理完上述全部证据材料后,一条清晰的辩护逻辑链已经成形:孙某在茶室的角色是一名领取固定工资的记账人员,他不是赌场的出资者、组织者和利润分配者,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减轻处罚。


法庭上的辩护:从“三年起步”到“判三缓五”

案件移送法院后,李荣维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孙某的共同犯罪地位问题,发表了系统的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孙某的客观行为特征。

李荣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孙某的银行工资流水、刘某的供述、其他共犯和赌客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证明:孙某在茶室工作期间,仅从事记账这一项劳务性工作,按月从刘某处领取固定工资,从未参与茶室的出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也从未参与赌局的组织或招揽赌客的活动。他的角色和地位,与茶室内从事望风、保洁的其他受雇人员处于同一层次。

第二部分:关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开设赌场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意见,开设赌场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出资情况、管理控制权、利润分配权、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

对照本案事实,孙某既不是赌场的出资人,对赌场的开设和运营没有任何管理和控制权,也不享有赌场盈利的分配权,其在共同犯罪中仅承担记账的辅助性劳务功能——完全符合从犯的法定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关于量刑情节的全面呈现。

李荣维律师向法庭提出,孙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一,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二,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其三,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性的从犯地位,作用较小;其四,孙某的家庭情况特殊——其父亲早逝,母亲体弱多病,妻子无固定工作,三岁幼子需要抚养。对其适用缓刑,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有利于其家庭功能的维持和其本人的教育改造。

第四部分:关于类案同判的参考意见。

李荣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证明在类似案件中,对于从事记账等劳务性工作、未参与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的行为人,各地法院普遍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法庭遵循类案裁判尺度,对孙某作出公正判决。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休庭评议。重新开庭后,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综合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孙某从轻处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书宣读完毕的那一刻,孙某站在被告席上,低着头,肩膀微微颤抖。

从“三年以上实刑”的预期,到“判三缓五”的最终结果——这场辩护,为孙某争回的是一个自由身,也是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得以继续维系的可能。


当事人评价

“我这辈子最感激的人,除了我老婆,就是李律师。出事之后,我听人说开设赌场罪抽头十八万是‘情节严重’,起码要判三年以上。我当时整个人都懵了——我儿子才三岁,我要是去坐三年牢,等他出来都快不认识我了。李律师接手我的案子后,没有叫我认命。他把我这一年半的工作记录、工资卡流水、所有人的口供都翻了一遍,然后告诉我一句话:‘你不是老板,你是打工的。法律讲区别对待。’这句话让我重新看到了希望。最后判三缓五,我不用进去了,可以在家陪儿子长大。李律师让我明白,法律不是一刀切——你做了什么、你处于什么位置,它看得一清二楚。”


律师价值

开设赌场罪是云贵川渝地区持续高发的刑事罪名,此类案件大多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参与者角色不同、责任各异。区分主从犯是核心突破口——受雇从事一般性劳务工作、未出资未分红未参与决策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荣维律师坚持“共同犯罪区别对待、罪责自负不扩大”的辩护理念,将律所“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贯穿于全案审查,让法律的精准适用成为当事人的命运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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