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是保险理赔中的一道常见“关卡”。当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告知某项健康异常”为由拒赔时,很多投保人往往感到束手无策,甚至自认理亏。然而,并非所有未告知的情况都能成为保险公司合法拒赔的理由。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在四川闽中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为一位肺癌患者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争取到了13万元的医疗险赔偿,让他在病痛中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与力量。
某男士是四川闽中(今四川阆中)的一位普通居民。为了给自己和家人一份健康保障,他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书面问卷询问了过往健康状况。某男士自认为身体一向硬朗,对一些轻微的身体不适并未放在心上,便勾选了“否”并顺利通过了核保。
然而,命运无常。保险期间内,某男士因持续咳嗽、胸痛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确诊为肺癌。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和随之而来的高昂医疗费用,他想到了自己购买的医疗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很快有了结果: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某男士投保前曾因呼吸道症状就诊,病历中有“慢性支气管炎”或类似描述。保险公司认为,某男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属于“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因此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某男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他回忆说,自己投保前确实因为咳嗽去过医院,但当时医生说是普通感冒引起的支气管炎,开了点药就好了,他根本没把这件事当回事,更不认为这和后来的肺癌有什么关系。没想到,这个小小的“过往就诊记录”竟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借口。在朋友的推荐下,他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韩玉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迅速抓住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确实应当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但是,保险公司若要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投保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二是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三是如果是因重大过失未告知,该未告知事项还需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在本案中,君审律师团队认为,保险公司单凭一份“慢性支气管炎”的就诊记录就认定某女士“未如实告知”,显然站不住脚。
第一,某男士投保前的就诊情况属于偶发的、轻微的上呼吸道感染,与通常意义上的“慢性支气管炎”完全不同。 很多投保人在填写健康告知时,对于“是否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这一问题的理解,是指长期、反复发作的慢性呼吸道疾病,而不是一次普通的感冒咳嗽。保险公司将一次普通的急性支气管炎就诊记录等同于“慢性支气管炎”,属于过度解读,超出了普通投保人的认知范围。某男士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恶意。
第二,“慢性支气管炎”与“肺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医学常识,慢性支气管炎是气道疾病,而肺癌是细胞恶性增殖形成的肿瘤,两者在病因和发病机制上并无必然联系。保险公司即使认为某男士未告知既往的支气管炎病史,也无法证明该未告知事项对肺癌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如果某男士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那次咳嗽就诊,就会直接导致拒保或加费承保。 对于一次简单的急性支气管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核保时都会标准承保,最多要求提供进一步检查资料,而不会将其作为拒保或加费的理由。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
在庭审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男士投保前的就诊病历、医学文献以及保险公司同类核保规则等证据,有力地驳斥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医疗保险金13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某男士激动不已。他感谢君审律师不仅帮助他打赢了官司,更让他明白了一个道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非不可撼动,只要抓住法律和事实的关键点,就有机会讨回公道。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时应当认真对待健康告知,尽可能如实、完整地回答。但如果因疏忽或对条款理解的偏差,导致一些轻微、不相关的事项未如实告知,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请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分析案件,判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常年奋战在保险拒赔法律服务的第一线,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无论案件大小、复杂程度如何,君审律师都将全力以赴,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撑起法律的保护 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