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肖响华案例:公司员工王某执行工作中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成功取保获从轻处罚

2026/05/28 15:50:55 查看18次 来源:肖响华律师

本案是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案件。当事人王某系东莞市**大饭堂公司的员工,事发时正驾驶公司车辆完成公司安排的送货任务,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碰撞,致对方经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律师肖响华团队介入,成功推动法院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当事人王某系东莞市***大饭堂公司的员工,日常工作为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公司安排的采购及送货任务。某日5时,王某驾驶公司名下轻型厢式货车,去市场采购菜品,且完成菜品配送后,驾驶空车返回,当日8时2分许,当行驶至东坑镇***路**对出路段人行横道时,车身右侧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钱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拨打120和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经长期治疗后于2025年4月30日因重型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死亡。经鉴定,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100%。2025年7月10日,王某被书面传唤到案并刑事拘留,拘留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家属委托肖响华主任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确立了以“挖掘法定从宽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最低刑期”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全力争取自首认定。律师指出,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自首并从轻处罚。

推动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王某自侦查阶段起始终稳定认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条件,法院据此依法从宽处罚。

突出初犯、偶犯情节。王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系执行工作任务中的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再犯风险极低。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强调主动支付医疗费的悔罪表现。事故发生后,王某个人主动为被害人垫付部分医疗费,其职务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已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其个人积极赔付体现了真诚悔罪态度。法院将此作为酌情从轻情节。

综合家庭因素,请求从轻处罚。律师向法庭提交户籍证明、病历等证据,证明王某系家庭经济支柱,母亲年迈、妻子患病、未成年子女需抚养,恳请在量刑时兼顾司法人文关怀。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从轻处罚,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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