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娶情人捂死孕妻伪造车祸,法院怎么判? 最近

2026/06/01 09:52:08 查看25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死刑复核裁定引发热议。

被告人景某某,1990年出生,陕西清涧县人,因婚内出轨后三次蓄意谋害怀有身孕的妻子,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这起案件不仅触目惊心,更清晰勾勒出了我国刑事司法对故意杀人罪“从严从重”的制裁逻辑。

法律第一门:故意杀人罪的“情节恶劣”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为故意杀人,量刑为何天差地别?“情节恶劣”是决定生死的关键标尺。本案中,法院认定景某某的行为具备多个加重情节:一是有预谋——查阅窒息致死、孕妇车祸致死等犯罪资料,精心谋划作案手段;二是动机卑劣——为迎娶情人,逼迫怀孕妻子堕胎、离婚未果后竟动杀心;三是手段残忍——驾车途中捂压怀孕妻子口鼻,致一尸两命;四是事后掩盖——伪造车祸现场,妄图逃脱法律制裁。这些情节叠加,直接触发了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档位。

法律第二门:死刑为何不留余地?——死刑适用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政策,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动机、手段、后果以及有无从轻情节。本案一审、二审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景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核准。最高法维持死刑判决的核心理由在于:景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具有极强的预谋性,而且造成了“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本案被害人是怀孕妇女而非犯罪人,不适用该例外条款。相反,被害人孕期这一情节反而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责,这也成为法院从严惩处的重要考量因素。

法律第三门:死刑复核 

很多人疑惑:一审、二审都判了死刑,为何还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这正是我国死刑制度的独特之处。我国实行“死刑核准制度”,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须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在刑事法治框架下对生命权最审慎的制度安排,也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卡”。最高法在复核阶段,会对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再次审查。这种制度设计,既确保了刑事追诉的严厉性,也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冤错案的发生。

案例警示:从道德底线到法律红线

本案的悲剧根源,是景某某对婚姻的背叛和对生命的极度漠视。然而,从一个不称职的丈夫到一个死刑犯,最后的审判不会止步于道德谴责,而是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终极制裁画上句号。法律的惩戒是全方位的:即便在作案过程中查阅犯罪资料、谋划多套方案的预谋行为本身,虽不单独构成“准备实施杀人罪”,但这些事实在量刑阶段成为了加重处罚的关键事实。当法律的红线被暴力跨越,等待越界者的,必将是最高程度的刑罚回应。

这桩杀妻案的尘埃落定,不仅是对一个生命的告慰,更是一次法治的庄严宣示:任何以极端方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将面临刑法的终极制裁。而每一次死刑的最终科处,都经历了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的反复审视——这是国家对生命的终极态度,也是对正义的最后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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