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搬运工随车送货被客户厂房坍塌砸伤案:泽良工伤律师突破事故地点在第三方抗辩,助搬运工获赔数十万元

2026/06/05 15:01:39 查看3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厦门同安某物流公司,老刘做搬运工四年。2025年9月的一个上午,他随公司货车到同安工业园一家客户厂区送货卸货。老刘正在客户仓库内搬运纸箱时,仓库顶棚彩钢板因年久失修突然坍塌,老刘躲避不及,被坠落的钢架和彩钢板压在下面。工友和客户厂员工合力将老刘从废墟中扒出,送医诊断:胸椎T11压缩性骨折、右锁骨骨折、左侧肋骨三根骨折伴血气胸,需行胸椎内固定术。

手术后老刘胸部植入四枚钢钉,卧床两个月不能动。物流公司老板来了,说:「你是在客户厂里出的事,不是在公司仓库,要告告客户去,他们的厂房塌了才砸的你。」客户厂方则说:「你来送货,是你公司派你来的,跟我们没关系。」两边踢了两个月皮球。老刘躺在病床上,找到泽良工伤律师时还戴着胸椎支具:「我是给物流公司干活才去那个厂的,出了事怎么两边都不管?」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老刘受物流公司指派随车送货,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外出行为。事故地点虽然在第三方场所,但属于因工外出的合理目的地,工伤认定不因「事故发生在第三方」而改变。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老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可向客户厂方追偿。

律师指导老刘家属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派车单及送货单(证明事发当日系受公司指派外出送货)、同事证言(同车司机证明老刘在卸货过程中被砸)、120急救记录、医院手术记录及内固定物合格证。同时委托建筑鉴定机构对客户仓库坍塌原因出具鉴定意见,证明系建筑老化非人为因素。

2025年10月,泽良律师向同安区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物流公司辩称「事故地点非公司经营场所,属第三方责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要求事故地点必须在用人单位经营场所内。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11月作出工伤认定。

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胸椎内固定术后脊柱活动受限、右锁骨骨折愈合后上肢功能减退,评定为八级伤残。泽良律师计算全部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康复治疗费及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费用,总赔偿额数十万元。

劳动仲裁阶段,物流公司仍试图以「第三方侵权」推责。泽良律师当庭出示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派车单、送货单,完整证据链锁定物流公司法定责任。2026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数十万元。

老刘说:「老板说厂房塌了该找客户赔,法律说,我是给公司干活,公司就得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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