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某纺织厂,阿珍做挡车工四年。2025年9月的一个傍晚,她下班后骑电动车回位于长乐鹤上的出租屋,行驶至福北路时被一辆逆行超车的电动车撞倒。阿珍连人带车摔出好几米,送医诊断: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左肩关节脱位、左膝半月板损伤,需行肱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交警认定:对方电动车全责。
手术后阿珍左臂打了钢板,无法抬起,医生说即使恢复将来也可能无法长时间抬手操作纺织机。纺织厂车间主任来医院说:「你是被电动车撞的,对方全责,找对方赔。电动车又不是机动车,不算交通事故,工伤肯定不算。」阿珍丈夫找对方电动车车主索赔,对方说:「我没保险,打工的也没钱,你告我我也拿不出来。」
阿珍躺在病床上,找到泽良工伤律师时左臂还吊着绷带:「我下了班回家,规规矩矩骑车,被人撞了,厂里说没责任,撞我的又赔不起。我该怎么办?」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不限定机动车——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事件,同样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交警已认定阿珍无责、对方全责,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条件。
律师指导阿珍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纺织厂考勤记录(证明事发当日正常上班至下班时间)、交警事故认定书(载明阿珍无责、对方全责)、下班路线图及Google地图测距(证明事发地点位于合理下班路线)、120急救记录、医院手术记录。
2025年10月,泽良律师向长乐区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厂方辩称「非机动车事故不属交通事故工伤范围」。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行政复议及司法实践均已明确,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非职工主要责任的即可认定工伤。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11月作出工伤认定。
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肱骨骨折术后肩关节活动度显著受限、左上肢抬举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泽良律师计算全部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康复理疗费,总赔偿额二十余万元。
劳动仲裁阶段,厂方仍以「对方全责应找肇事方」推诿。泽良律师当庭出示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交警事故认定书,明确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可以双向主张、分别受偿。2026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厂方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二十余万元。
阿珍说:「撞我的人赔不起,但法律告诉我,只要我是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国家保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