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石狮某港口码头,老周做装卸工五年。2025年7月的一个下午,他在码头堆场配合吊车进行集装箱吊装作业时,吊具锁扣未完全锁紧,一件几十吨重的集装箱在空中脱钩坠落,老周躲避不及被砸中。工友赶来时,老周已无生命体征。老周50岁,妻子在市场卖菜,女儿刚考上大学。
事故后,港口运营公司说:「老周是外包劳务公司的人,跟我们没关系。」劳务公司说:「我们就收点管理费,工资是港口发的,活是港口安排的。」两家互推,最后扔给老周妻子一句话:「外包工出了事只能找商业险,保额就那些,公司不管。」老周妻子在菜市场卖了十五年菜,听到这些话,整个人都傻了。她找到泽良工伤律师时,手里还拎着卖菜用的围裙。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港口运营公司作为实际用工管理方,将码头装卸业务违法外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型劳务公司,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指导老周家属收集证据:五年工资银行流水(付款方既有劳务公司也有港口方)、码头出入证、每日排班微信群聊天记录(群主为港口调度员)、同事证言(证明老周在码头连续工作五年、直接接受港口调度管理)、事发时监控录像、死亡医学证明。同时调取劳务外包合同,固定违法转包关系。
2025年9月,泽良律师向石狮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将港口运营公司列为用人单位。港口运营公司辩称「老周系劳务公司员工」。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劳务公司不具备港口装卸作业用工主体资格,港口运营公司违法分包,且实际管理、指挥老周工作,是法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10月作出工伤认定。
因老周死亡,泽良律师计算全部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2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妻子按月领取至再婚、女儿大学在读按月领取至学业完成),总赔偿额百余万元。因劳务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待遇由港口运营公司承担。
劳动仲裁阶段,港口运营公司与劳务公司仍在互相推诿。泽良律师当庭出示工伤认定书、外包协议、调度指令记录,完整证据链锁定港口运营公司法定责任。2025年1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港口运营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赔偿百余万元。
老周妻子说:「他在码头干了五年,每天天不亮就去了。出了事他们才说『他不是我们的人』,法律不答应。」
